? “他們致歉并承諾賠償精神損失,這樣我就不感到那么窩囊和委屈了。”昨日下午,何女士如釋重負地對記者說。去年12月末,何女士在遼寧路家家悅超市因報警器“詐響”而遭遇搜身,經早報報道及工商部門介入協調后,超市最終向何女士致歉并承諾賠償精神損失600元。
報警器“詐響”顧客被搜身 去年12月20日,何女士到遼寧路177號家家悅超市購物,因報警器“詐響”被懷疑偷拿商品。該超市保安、店員等工作人員將其攔下并要求開包查驗,還當眾要求她脫下外套檢查,自始至終未報警處理。何女士被限制自由近20分鐘,店方一無所獲,還拒絕向何女士道歉。作為該店老顧客,何女士深感受辱,更被店方態度而激怒,于是向早報求助討個說法。
早報接到求助后,12月21日采訪了遼寧路該超市,工作人員稱對此不知情。記者隨后向其總部反映,但是也未得到任何答復。12月22日,早報報道了何女士在該超市的遭遇后,該超市未否認其限制顧客人身自由及搜身行為,但仍舊未向何女士道歉或賠償。
超市致歉并承諾賠償 何女士同時也向工商部門投訴,要求超市道歉消除影響。“我就住在附近,很多熟人都看到我被搜身了,所以我要求他們道歉。”何女士說。由于該超市一直回避,何女士便找來律師,準備必要時起訴。
近日,經過早報及工商部門等多方介入協調,該超市總部委托青島某負責人出面解決此事。近日,該超市工作人員已就其行為向何女士表達了歉意。在何女士的一再要求下,該超市還承諾給予600元的精神損失費。
何女士稱,盡管她對最終處理結果還算滿意,但由于留下心理陰影,至今不敢再踏入該超市。“我現在一過超市報警器就害怕,擔心還會不會誤響。”何女士說。
超市“自助”后應報警 超市質疑顧客偷拿商品,不能扣留顧客也不能搜身,那應該怎么辦呢?記者咨詢了山東森嶸律師事務所岳超律師。他告訴記者,除了公安機關在執行任務時,可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搜身檢查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隨意搜身。當超市懷疑或發現消費者有漏付款項或有偷竊行為時,可實施“自助行為”如暫時扣押財產或限制其自由,但必須及時請求公安機關處理,而無權自行處理,更不得擅自搜身或限制消費者人身自由,否則就是侵害了消費者人格權。“消費者可以訴訟要求超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岳律師說。
他提醒,其他超市應以此為戒,不要因為報警器響而輕率懷疑顧客。另外,各個經營場所也應該提高員工素質,在遇到此類情況時要采取正確做法,避免對顧客造成傷害。 記者 胡明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