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都市報6月18日訊(見習記者 孫亞林 通訊員 王瑞麗 李隆財)商場乘
電梯摔傷,商場、
顧客如何擔責?近日,東港法院審結了一起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件,判決被告
日照某商場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0萬余元。
2013年11月21日上午,趙某乘坐日照某商場內的電梯去負一樓超市,在電梯運行到中間位置時,趙某突然摔倒受傷,經醫院診斷為右外踝骨折,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趙某認為商場未在電梯入口設置注意安全的警示標志,未有提示乘坐人乘坐電梯的方法,也沒有工作人員值守電梯,商場存在過錯,應對他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商場則認為,趙某乘坐電梯時未用手扶著電梯扶手,而在電梯上往前行走,從而導致向后方跌倒。后趙某與商場協商未果,起訴到法院,請求依法判令產生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經濟損失15萬余元。
近日,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該商場以在從事社會活動中獲取利益為目的,其作為公共場所的購物銷售人和管理人,應承擔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在合理限度范圍內充分保障購物消費者的財產及人身安全。電梯是一種對人身和財產安全存在較大危險性的特種設備,作為電梯運營使用單位的被告,商場應當將電梯的安全使用說明 、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張貼于易于為顧客注意的顯著位置以提醒顧客注意安全,避免受到損害。被告商場未提交證據證實事故發生前其盡到了充分的安全管理義務,被告存在過錯,應對趙某的損害承擔70%的責任。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