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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被判處死刑,當庭表示上訴。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供圖
2014年3月2日凌晨3時,泰州一路17號的“小黑虎五金店”發生火災,致3名受害者死亡,店主崔某某嚴重燒傷。同年3月13日,市南警方布控后將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抓獲。2016年1月4日,青島市中院審理后對此案進行一審宣判,以放火罪判處王某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王某某當庭表示上訴。
五金店大火三死一傷 2014年3月2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在喝了六七瓶啤酒后感到異常興奮,就出門溜達,他來到泰州一路上,看到“小黑虎五金店”卷簾門外有紙箱和貨物,感到心中怒火升起,拿出打火機將卷簾門外的貨物點燃,火勢很大,迅速燒到了屋內。五金店的店主崔某某和妻子趙某某以及兩個女兒都在店內居住,看到起火后,趙某某叫醒了丈夫和兩個女兒。崔某某想掀起卷簾門讓妻子和女兒逃生,但是卷簾門太燙,已經抬不起來,看到火勢越來越大,崔某某從卷簾門下的縫隙中逃出想叫人報警救火,沒想到妻子和女兒卻再也沒有出來。
事后經診斷,崔某某為重傷二級燒傷。而被困屋中的趙某某和兩個女兒在消防隊員趕到時,已無生命體征,經法醫鑒定均系二氧化碳中毒死亡。
酒后一興奮就想放火 與此同時,看到五金店的火勢越來越大,聽到有人喊“報警”后,王某某趕緊逃走,在逃跑的路上又點燃了幾輛摩托車。2014年3月12日和3月13日晚上,王某某又在酒后出門,分別制造了另外兩起火災,將一輛面包車和一個鐵皮屋點燃。
市南區公安分局民警接到報案后,對當時的火災案件進行了串并,發現共有4起火災符合本案特點。辦案民警對幾起火災案件進行調查,同時對案發時段前后監控錄像進行調取,發現案發前均有一男子途經案發現場。派出所民警根據監控,發現嫌疑人特征符合管區重點人員王某某的特征。據了解,王某某此前就曾經被打擊處理過。為偵破案件,辦案民警在王某某住處周邊及可能案發區域進行巡邏守候。
2014年3月13日凌晨1時許,在北仲一路守候的民警發現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后對王某某進行跟蹤,3時左右,王某某竄至市北區一小區院內1號樓與2號樓樓間道將一輛兩輪摩托車點燃后逃離,被在此巡邏守候的民警當場抓獲。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到案后,對上述犯罪事實及小黑虎五金店等市北區多個地點多次實施放火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據介紹,王某某嗜酒成性,每次喝酒后就興奮,一興奮就想點火。
得知有人死亡翻供 王某某到案后,青島市人民檢察院以放火罪對其提起公訴,青島市中院依法開庭審理了此案。據介紹,在庭審中,王某某拒不承認五金店放火與他有關。據了解,王某某剛到案時,承認了多起火災的放火事實,但是在得知五金店內三人死亡后,他就拒不承認自己制造了該起火災。
另外在庭審中,王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王某某在3月2日凌晨喝了六七瓶啤酒以后出了門,他當時處于醉酒狀態,應該減輕處罰。同時,王某某也表示,自己當時“不知道是怎么放的火”。但經過司法精神疾病鑒定,證明王某某精神正常,屬于完全刑事責任人。另外,法官認為,2014年5月5日,在得知五金店內有三人死亡之后就拒絕在筆錄上簽字,說明其精神一切正常,同時有規避罪責的意識。對于王某某所提出的醉酒狀態不知道如何放火的問題,主審法官認為根據刑法規定,醉酒并不能作為免除或者從輕處罰的依據。
記者了解到,在五金店放火后,王某某又制造了多起火災。在3月2日凌晨放火后,王某某還在多處放火,其中包括5輛摩托車。3月7日,他在西仲路將一輛面包車點燃后離開,車主發現時,已經被燒成了鐵架子。此外,他還在鎮江支路將一輛貨車上的塑料袋子點燃后離開。
不服判決表示要上訴 2016年1月4日上午10時30分,青島市中院再次開庭,對王某某涉嫌放火罪一案進行宣判。市中院審理后認為,王某某在2014年3月2日凌晨3時在“小黑虎五金店”放火,致三人死亡一人重傷,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影響特別嚴重,構成放火罪。王某某曾經有多次犯罪前科,社會危害大。
市中院作出判決,王某某犯放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賠償刑事附帶民事受害人崔某某等人醫療費、誤工費、喪葬費等共計16萬余元。主審法官宣讀判決書后,詢問王某某服不服判,上不上訴。王某某表示:“不服判,要上訴”。記者 李珍 魏超然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