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5月7日訊(記者 孫桂東) 為了證明沒過追訴期,李滄一市民找來出租車司機幫忙作證。的哥稱見過被告兩次,并描述出對方的外貌特征。不料,法官拿出14張照片讓其辨認,他卻找不出哪一個才是被告。
近日,李滄法院審理一起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案件。2010年1月1日,原告劉某與被告王某簽訂租賃合同,劉某將一處土地租賃給王某使用,租期5年,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月1日止,租賃費每年一清。2011年劉某將王某訴至李滄法院,請求判令解除雙方的租賃合同,王某給付2010年至2011年的租賃費。
當時,李滄法院經過審理,認為王某已經足額支付租賃費,劉某主張缺乏法律依據,判決駁回劉某的該項訴訟請求。上述判決經二審維持原判后,雙方于2012年9月29日協商解除租賃合同。
2014年9月28日,劉某再次將王某訴至李滄法院,請求王某支付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9月29日的土地租賃費3萬元及利息。這次王某提出事情已經過去兩年了,過了訴訟時效。對此,劉某稱自己近來曾兩次去找過王某索要租賃費,出租車司機仇某可以出庭作證。
庭審過程中,證人仇某稱,2013年8月以及2014年正月,先后兩次拉著劉某到王某處索要租賃費,王某均當面答應還款。對于證人證言,王某代理人則堅稱證人和王某互不相識,證人證言完全是虛假的。在王某代理人的發問下,仇某描述了王某的體貌特征。
主辦法官從其他案件中提取了14份相貌清晰的身份證照片,連同王某的身份證照片在內,共分成3組照片,逐組讓證人從中指認王某。仇某這時卻稱:“時間太長,他長的啥樣,我真忘了。”加之仇某與劉某曾是鄰居,有利害關系,最后,李滄法院審理決定對仇某證言不予采信,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劉某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經生效。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