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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島網12月20日消息 日前,記者從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5份模具購銷合同,由乙公司為甲公司制作模具,合同中還明確約定逾期交貨的違約責任,但乙公司屢次逾期,貨物也一直沒有交付。甲公司由此將乙公司告上法庭。請求終止履行合同三、四,并要求乙公司返還預付款并支付違約金。法院提示當事人要增加契約意識。有效的契約應當得到遵守,商事交易中的信守契約原則是誠信社會得以建立的根本。
據了解,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5份模具購銷合同,由乙公司為甲公司制作模具,雙方明確約定前4份交貨時間分別為乙公司收到預付款之日起45天、45天、40天和35天內,第5份合同約定交貨時間為合同簽訂后20天內,雙方還明確約定逾期交貨的違約責任:“乙方應按期交貨、按期調試完畢,每拖延一天,向甲方支付貨款總額百分之一的違約金,該違約金從貨款中扣除。”合同簽訂后,乙公司部分模具不能按期交貨,基于此雙方又簽訂了附加協議,約定:“因乙公司部分模具不能按時交貨,雙方對交貨時間變更為:合同一、二、三均在2011年8月25日前交貨,合同四于9月10日前交貨,合同五于8月22日前交貨。”又約定:“上述合同交貨期,乙方保證按時交貨,雙方同意每逾期一天交貨,甲方對乙方進行2000元罰款。”之后乙公司僅供給甲公司合同五中所約定的貨物,甲公司由此請求終止履行合同三、四,并要求乙公司返還預付款并支付違約金。
法院認為,本案雙方約定交貨日期,乙公司未按期交貨,雙方遂約定更為苛刻的違約責任,乙公司仍然違約,由此導致承擔違約責任。合同責任屬于嚴格責任,確定違約事由時,并不考察合同主體履約主觀狀態,只要發生違約的事實,就應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責任屬于嚴格責任,確定違約事由時,并不考察合同主體履約主觀狀態,只要發生違約的事實,就應承擔違約責任。法院判令支付的違約金是對其正常商業利潤和利益的保護,同時也是懲罰不誠信行為,維護商事交易秩序與規則的重要體現。商事主體在履行合同中應當增強守約意識,信守承諾,如任意違約,其法律層面的后果是承擔違約責任,誠信的喪失也難以讓其在市場經濟中立足。
通訊員 卞冬冬 文 劉子琳
[編輯: 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