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王學文
面對爭議,司法部門應還原更多案情,讓公眾心服口服,并借機明確一條保護野生動物的法律紅線。通過這些細節,可以探尋兩個年輕人是否在無意之中違法犯罪?或者,他們獲刑如此之重,有沒有其他更嚴重的犯罪情節和犯罪事實? 河南大學生小閆發現自家大門外有個鳥窩,就和朋友小王架梯子將鳥窩里的12只鳥掏出來,養了一段時間后售賣,后又掏4只,被當地森林公安局發現。據悉,他們掏的鳥是燕隼,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法院以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分別判處小閆和小王有期徒刑10年半和10年,并分別處罰金1萬元和5000元。
小閆和小王不會想到,他們掏鳥只賣千余元,卻導致十余年青春在監獄度過。此案引起巨大爭議,網上有如潮的聲音為他們喊冤,認為法院“量刑過重”。
事實上,因捕捉、販賣野生動物而被判刑的事件并不鮮見。比如,2013年,河南新密一男子獵捕麻雀300余只,被以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一年;2014年,四人在山東定陶縣禁獵區獵捕青蛙5635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到一年不等。與以上緩刑、拘役等判決結果相比,10年半的刑期顯得過重,引發爭議也在所難免。
面對爭論,司法部門應還原更多事實,讓公眾心服口服,并借機明確一條保護野生動物的紅線。畢竟,報道中很多細節并未交代清楚。比如,小閆及小王是否知道所掏的鳥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掏鳥地點是否為禁獵區?通過這些細節,可以探尋兩個年輕人是否在無意之中違法犯罪?或者,他們獲刑如此之重,有沒有其他更嚴重的犯罪情節和犯罪事實?
應該說,法院的判決是有法可依的。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依照相關司法解釋,與隼類(所有種)相對應的是,超過10只為“情節特別嚴重”。而小閆和小王所掏燕隼多達16只。
另外,以往犯案的多是農民,他們對相關法律知之甚少,可身為大學生的小閆也同樣如此。這也說明,相關普法工作極不到位,有太多人不知道自己面前的是國家保護動物,更不知道捕捉、販賣野生動物的嚴重后果。立法目的在于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而保護的前提是讓人們有辨別的能力。假如立了法而不普及,民眾又該如何遵守?
依法嚴懲有巨大的警示作用,但相關部門更應該把工作做在前頭,通過讓人們建立對法律的敬畏來防止犯罪,這樣才能體現出管理的溫度來,體現出法律治病救人的本意。除此之外,要切實保護野生動物,還應該將懲治的視野延伸,著力于摧毀整個市場交易鏈條,沒有買賣自然也就沒有獵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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