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訊(記者 孫亞林 通訊員 隋秀琴 王曉) 日照一男子無證從事鍍鋅業務,將廢水直接排放嚴重污染村民生活,最終該行為獲得了相應的刑罰。近日,日照東港法院審理了該起污染環境案,被告人劉某被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該案也系東港法院審結的首例污染環境案。
2013年至2014年4月,被告人劉某在北京路街道小石場村、大嶺二村無證經營鍍鋅廠,環保部門從鍍鋅廠排廢水口處提取的水樣中監測出鉻等有毒物質。后環保部門先后兩次向劉某下達了《環境違法行為改正通知書》,責令其立即停止環境違法行為。然而,劉某在明知其行為污染環境的情況下,仍無證從事鍍鋅業務,并于2014年11月在日照街道三柱山村南側一養殖院內,私設暗管,無證開設了第三家鍍鋅廠,將生產廢水排放至廠外水溝等處,嚴重污染了村民生活環境。2015年4月,劉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東港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違反國家規定,私設暗管,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鑒于其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系自首,對其可從輕處罰。綜合各量刑情節,法院最終以污染環境罪對劉某判處上述刑罰。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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