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就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在修訂送審稿中提到,對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實行“限高保低”,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繳存住房公積金;放寬提取條件,支付自住房的物業費可提取公積金。
記者 傅春曉
無雇工個體戶也可繳存 記者看到,修訂送審稿的第一條就是規范繳存政策。明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并規定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繳存住房公積金。
修訂送審稿顯示,對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實行“限高保低”。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不得低于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于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倍;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上限不應高于12%,下限不應低于5%。
繼承人可提賬戶余額 針對繳存職工最關心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問題,此次修訂送審稿中也對提取條件有了進一步放寬。如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可供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還可支付自住住房物業費。
送審稿規定,購買、建造、大修、裝修自住住房,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物業費的,可同時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公積金可融資買國債 修訂送審稿還明確,將增強公積金的資金流動性。規定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發行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支持證券,或者通過貼息等方式進行融資;允許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支持證券。此外,還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國債、大額存單,或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地方政府債券、政策性金融債、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支持證券等高信用等級固定收益類產品。
騙貸或被處三倍罰款 在住房公積金監督檢查方面,修訂送審稿明確,對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單位逾期不繳、少繳、多繳住房公積金的違法行為,增設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加大對騙提、騙貸行為的查處力度,對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或者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行為,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退回騙取的公積金或違法貸款,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或違法貸款額10%以上30%以下罰款,并取消繳存職工5年住房公積金提取及貸款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百日催繳公積金4000萬元 記者昨日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獲悉,為擴大公積金繳存覆蓋范圍,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自今年8月1日至11月8日,我市集中開展了“住房公積金歸集擴面百日會戰”活動。采取數據篩選、電話催辦、上門宣傳、協調法院強制執行等舉措,大力整治和糾正單位欠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違規行為,共核查單位6000余個,對4400多個單位進行了催繳,催繳金額近4000萬元。活動期間,全市共新增繳存單位1697個,新增開戶職工56751人,收繳住房公積金42.84億元,繳存金額較去年同期增長23.07%。
新版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大修、裝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七)支付自住住房物業費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符合前款第(一)、(五)、(六)、(七)項規定的,可同時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