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訊(記者 莊會良 通訊員 李娜 王曉) 80后姑娘王玲(化名)和老公一起做廢品收購生意,2014年4月,兩人買了一輛輕貨車用于裝載、運輸貨物。2014年9月的一天,王玲的老公開著貨車回家,將車停在自家院外的路邊,隨后便離開了。不一會,王玲從家里出來,發現丈夫沒關大燈,她便打開車門,站在車邊關大燈電源,然而,貨車卻在這時發生溜車,致使王玲手臂骨折。后經認定,此次事故系“王玲為關閉大燈電源,站在駕駛室旁邊打火,由于操作失誤,導致輕貨車溜車,致使其手臂受傷。”事故發生后,王玲住院治療十多天花費4萬余元。由于給車輛投保過第三者責任險,出院后,王玲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卻以“不屬于三者險賠償范圍”為由拒賠。王玲隨后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在駕駛室外打火溜車,導致自己受傷,這種情況下,第三者責任險是否賠付?據辦案法官介紹,在第三者責任強制險中,被保險人包括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格駕駛人,具體到某一特定交通事故時,被保險人要么是投保人本人,要么是其允許的合格駕駛人,二者只能擇其一,誰是某一具體事故的被保險人,主要判斷依據是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由誰操控,危險源由誰開啟。而本案訴爭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車的被保險人特定化為原告王玲,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被保險人非屬交強險中的第三者,因此,原告王玲在訴爭事故中應當被認定為被保險人,而不能被認定為第三者。而無論是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還是商業三者責任險,均屬于責任保險的范疇,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為被保險人對不特定的第三人所負的賠償責任。既然王玲不屬于第三者,其損害自然不能由第三者責任險最終承擔。據此,法院最終駁回了王玲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