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訊(記者 孫亞林 通訊員 王曉 李娜) 張女士曾在某保險公司投保過一份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間因中暑死亡,張女士的兒子因此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索賠,保險公司卻拒賠。近日,東港法院審理了該起案件,最終判決保險公司支付張女士的兒子保險金7萬余元。
張女士生前是日照一家洗燙公司的職工,該公司曾給員工投保過一份意外傷害險,保險期間自2013年5月23日至2014年5月22日,張女士是被保險人之一。2013年8月的一天凌晨,張女士在工作期間中暑,送至醫院后被診斷為熱射病,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由于張女士的丈夫已被宣告為失蹤人,其兒子作為唯一的身故受益人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賠償金7萬余元。而保險公司辯稱,張女士的死亡原因系中暑,無法確定其因何原因中暑以及死亡到底是因為遭受意外事故還是因為自身疾病導致,因此不同意承擔保險責任。
本案爭議的焦點為張女士因熱射病死亡究竟是否屬于意外事故?據了解,熱射病是一種重度中暑,一般是因體內熱量過度積蓄所致,也就是說,這種疾病的發生是源之于體內的。那么,到底應不應該將這種由內發生的疾病認定為意外事故呢?
辦案法官介紹,“意外事故”是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盡管中暑的發生源自體內,但導致中暑發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天氣或外部環境的炎熱,進而引發身體機能的變化,歸根結底是外來因素導致;另外,從事故發生的過程和后果來看,中暑發生的過程是不可預見的,而且熱量積蓄導致的后果也符合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特點,并非人自身疾病因素導致。據此,作出以上判決。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