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馬滌明
據廣東韶關廉政網消息,仁化縣公安局副局長譚作勝因嚴重違紀,受到開除黨籍、行政撤職處分,按辦事員安排工作,調離公安隊伍;收繳其涉案違紀款項上繳國庫。經查,譚作勝違反廉潔自律規定,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將本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交由他人支付;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包養情婦。(11月14日中新網) 被查官員的違紀情況,通報講得很籠統,我們看不出來他是否還存在觸犯法律的問題,比如“將本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交由他人支付”,如果達到5000元以上數額,依照現行法律規定,或構成受賄罪。而即便只屬于違紀,“將本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交由他人支付”的說法或定性也不合適,受賄就是受賄,為啥要拐彎抹角說成“由他人支付”?
給貪污受賄作“修辭化”處理,似乎已成為一種現象。比如對有些貪污行為,組織調查結論說“公款××”,比如“公款打高爾夫”、“公款報銷個人消費”云云,就是不說“貪污”。貪污受賄,數額較小的,屬于違紀,達到法律規定數額則屬于刑事問題。拿“公款打高爾夫”來說,一張會員卡至少萬元以上,常年“公款打”的,會更多。如果不給“修辭”成“公款打高爾夫”,而說貪污,“高爾夫官員”就可能被移交司法。
輿論每每質疑:按照“公款××”這種邏輯或修辭手法,是不是還可以有“公款揣腰包”、“公款拿回家”,就不叫貪污了?現實中,有不少貪官“公款私用”被定性為違紀:比如,山西焦煤集團原董事長白培中,收受他人財物84萬元,被定性為“違紀資金”;幾個月前,河南上蔡縣人民醫院院長,利用職務之便,在該院門診大樓施工期間,收受工程承包人所送現金40萬元,并為其謀利,也被定性為“違紀資金”。
對貪污受賄的“修辭化”,不僅是容忍度問題,邏輯的荒唐更叫人困惑不已。而如果基本的邏輯都能顛覆,這究竟是反腐還是護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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