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11月3日訊(記者 劉玉凡) 近日,市民陳先生遇上了煩心事,10月12日,他在青島晟宇汽車銷售公司看中了一款轎車,并向該公司交納了500元的“認籌金”,陳先生可以在10月18日的銷售活動中享有優惠。然而,由于買賣雙方沒有談攏,陳先生決定放棄購車。可當他打算要回這筆錢時,卻被告知無法返還,這讓陳先生倍感郁悶。
“我在他們公司看中了一款斯柯達轎車,上個月12號,我和朋友一塊去看了車,銷售顧問說如果我交500元認籌金,就可以在開業慶典享受優惠。”陳先生介紹,按照銷售顧問的說法,如果自己順利買車,這500元可以當1000元使用;即使陳先生沒有買車,這500元也會及時返還給他。陳先生隨后向記者出示的一份收款憑證顯示,收款項目寫有“認籌金”等字樣,金額為500元,上面還加蓋了“青島晟宇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開發區分公司”的財務專用章。
“后來因為各種因素,特別是價格方面我不太滿意,就不想買了。”陳先生透露,10月20日左右,他告訴銷售顧問,表示自己不想買車了,并表達了返還500元認籌金的想法。“可是銷售顧問先是把收據要回去了,后來又還給我,說這500塊錢退不了了,因為已經超出他們公司‘7天無理由退換期’。”陳先生說。
對于所謂的“7天”期限,陳先生一頭霧水。“當時銷售顧問和我微信聊天的時候,還說價格不合適,一分錢都少不了我的,為什么現在又搬出來一個‘7天’的期限?”陳先生郁悶地表示,如果從10月12日算起,7天之后就是當月19日,18日的銷售剛剛過去一天,一天的考慮時間顯然太短,“這一天時間不買,500塊錢就進了他們的腰包了,還有這樣的道理嗎?”陳先生質疑道。
3日下午,記者聯系了銷售顧問張先生,他告訴記者,陳先生確實是他的客戶。“從10月18號開始,我們一直和陳先生協商,我也請示了領導,但是價格方面最后沒有談攏。”張先生說。而對于這7天的期限,張先生解釋說,陳先生是10月27號說不要了,從10月18號開始,已經過去7天了,“根據我們公司的規定,過了7天就不會把認籌金退給他了。”張先生表示,自己事前向陳先生講過“7天不滿意無理由退換”這一規定,公司里也貼著類似的標語,陳先生應該知情。
對于該公司的答復,陳先生并不滿意。針對此事,3日下午,記者也聯系了山東川佳律師事務所的張寶清律師,張律師認為,根據法律規定,陳先生交納的認籌金屬于“預付款”性質,當消費者不愿意購買時,商家應及時返還錢款。
■鏈接:定金、訂金、認籌金有何區別?
在市民日常消費活動中,小到柴米油鹽,大到購房買車,通常都會碰到定金、訂金以及認籌金等字眼。張律師比較了三者的不同之處,同時提醒消費者在接到商家要求簽訂相關協議的信息時,必須認真對待其中的每個條款,搞清楚其中的法律性質,慎重簽訂相關合同。
●認籌金:認籌金是消費者購買意愿的一種表達,不具備法律屬性,也不具備擔保、懲罰性質。
●定金: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金錢。按照法律規定,若買家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賣家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訂金:一般情況下視作預付款。預付款不具有擔保債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證明合同的成立。預付款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成為價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沒有得到履行的情況下,不管是給付一方當事人違約,還是接受方違約,預付款都要原數返還。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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