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渣土車撒漏垃圾不能按面積處理的,此前最高僅罰200元,新規最高可罰5萬元;擅自處理建筑垃圾最高罰10萬……10月23日,市城市管理局公布了《青島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加大了對各類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市民可于2015年11月6日前反饋修改意見或建議。
設黑名單,失信則退出市場
據悉,目前正在實施的《青島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制定于2002年,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進行了修訂。新的《辦法》加重了對各類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并且增加了工地門口需安裝監控,運輸車輛需安裝定位設備并聯網等條款。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經所在地區(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方可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經營業務。有8輛以上載質量5噸以上的自卸車輛;有固定辦公場所和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具有《行駛證》和《道路運輸證》,駕駛人員具有與準駕車型相符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運輸車輛安裝使用符合產品標準的全密閉運輸裝置;運輸車輛安裝衛星定位設備,接入區(市)環境衛生數字化管理平臺等等。
另外,實行建筑垃圾運輸企業信用承諾制度。擬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企業應當按照規范格式向社會做出公開承諾,從業期間有違法行為的將自愿接受約束和懲戒。信用記錄納入企業信用檔案,接受社會監督,并作為有關部門監管的依據。對違法失信企業納入黑名單管理,并作為市場準入、退出的必備條件。
工地門口要按監控且聯網
針對建筑垃圾產生的源頭,《辦法》也做了相關規定,未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手續或者超出核準范圍處置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管執法部門對建設單位、運輸企業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此前的規定,罰款為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且并未明確規定具體的受罰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建筑垃圾處置費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由城管執法部門處以應交建筑垃圾處置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責令改正,并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的運輸企業運輸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市、區(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環境衛生數字化管理平臺,實施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對建筑垃圾處置及運輸過程進行在線監控。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在工地出入口加裝視頻監控設備,接入區(市)環境衛生數字化管理平臺,并設專人負責維護,確保視頻監控設備正常使用。建設單位未設專人維護視頻監控設備及監控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處5千元罰款。
貨車亂撒垃圾最高罰5萬
針對建筑垃圾的運輸環節,《辦法》規定運輸企業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經營業務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未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證明、未采取有效防撒漏、防揚塵措施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按每平方米50元處以罰款;不能按面積計算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按每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處以罰款,此前的規定為按每處50元至200元處以罰款;違反道路運輸管理規定的,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實施處罰。
個人傾倒建筑垃圾可罰兩千
《辦法》規定,擅自受納建筑垃圾的以及建筑垃圾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險廢物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5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消納場未經核準關閉或者拒絕受納建筑垃圾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本報記者 孫桂東 郝園園 實習生 邱立赫
擅自受納建筑垃圾
個人最高罰五千元
●建設單位未設專人維護視頻監控設備及監控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處5000元罰款。
●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擅自受納建筑垃圾的,以及建筑垃圾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險廢物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消納場未經核準關閉或者拒絕受納建筑垃圾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對個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垃圾處置證明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鏈接
市民有修改意見可
通過這些途徑反饋
有關修改意見和建議市民可于2015年11月6日前反饋青島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法規二處或者青島市市容環衛管理中心。青島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法規二處(地址:青島市市南區香港中路17號,郵編:266071,郵箱:faguierchu@163.com)青島市市容環衛管理中心(地址:青島市市南區銀川西路19號,郵編:266073,聯系電話:85629813,傳真電話:85632782,郵箱:lgcjgk@163.com)。本報記者 孫桂東 郝園園 實習生 邱立赫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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