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早報訊 企業“拿”了地卻遲遲不開發,近年來,這樣的囤地行為屢有出現。市政府日前下發《關于進一步做好閑置土地處置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約定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開發、已動工但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面積不足三分之一并且中止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都可認定為閑置土地。因土地使用權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可征繳土地閑置費或收回使用權。
1年內未動工認定為閑置 《意見》明確提出,閑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四分之一,中止開發建設滿1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精準認定閑置土地原因,并分類處置。因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可采取延長動工開發期限、調整土地用途或規劃條件、由政府安排臨時使用、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置換土地等方式進行處置。因土地使用權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采取征繳土地閑置費、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方式進行處置。其中,土地閑置費按照土地出讓或劃撥價款的20%征繳。征繳土地閑置費后仍未動工建設或未按期繳納土地閑置費達到無償收回條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依法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不足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不足總投資額四分之一,中止開發建設滿1年的,按照因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置。
房地產用地限期竣工 《意見》還提出,要有效預防土地閑置和加強閑置土地監管。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嚴把建設用地供應關口,擬供土地須權利清晰、安置補償到位、無法律經濟糾紛、規劃條件明確,具備動工開發所必需的基本土地條件,防止因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原因造成土地閑置,從源頭上預防閑置土地的產生。
各類建設項目用地應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或劃撥決定書確定的開工期限進行開發建設。土地交付日期明確的,應自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內開工建設;土地交付日期不明確的,應自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劃撥決定書核發之日起1年內開工建設。開工日期以土地使用權人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等施工批準文件之日為準。
對新供地建設項目,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核發劃撥決定書時須明確建設用地開發周期。房地產開發用地須自開工建設之日起3年內竣工;其他類建設用地,面積在5公頃以內的自開工建設之日起不超過3年竣工,面積在5至10公頃的不超過4年竣工,面積在10公頃以上的不超過5年竣工。竣工日期以土地使用權人依法取得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之日為準。
施工現場設項目公示牌 土地使用權人應在施工現場設立建設項目公示牌,公布土地使用權人、建設單位、項目開竣工期限等。項目開發建設期間,應嚴格執行青島市國有建設用地開竣工申報制度相關規定,在開工、竣工前15日向所在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書面申報項目開工、竣工等情況;國土資源部門應對出讓合同約定或劃撥決定書規定的內容進行核驗,并在用地單位申報的開工、竣工日期派人現場踏勘。對不執行開竣工申報制度或提供虛假材料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向社會公示。
(記者 孫靜芳)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