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齊魯晚報濟南10月8日訊(記者 陳瑋) 近日,《山東省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和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已正式施行。該管理辦法明確,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經行政執法資格認證、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后,方可上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對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拒絕配合執法,并可以向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投訴、舉報。
管理辦法明確,實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和持證上崗制度。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經行政執法資格認證、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后,方可上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另外,行政執法證件應當載明下列事項:持證人的姓名、性別及照片等基本信息;所屬行政執法機關名稱及行政執法區域;證件編號;有效期限。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予頒發行政執法證件:未按規定通過行政執法資格認證、考試的;屬于聘用的勞動合同制、勞務派遣、臨時借調人員的;年度考核不稱職或者不合格的;受行政記過以上處分尚在受處分期間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情形。
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活動時,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對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拒絕配合執法,并可以向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投訴、舉報。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活動時,如果不依法出示合法有效行政執法證件,縣級以上政府法制機構將暫扣其行政執法證件。不僅如此,其所在單位也應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其處分。
據了解,縣級以上政府法制機構應加強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和監督檢查,定期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清理,對行政執法證件發放、審驗及清理情況進行公告,接受社會監督。行政執法人員因辭職、辭退、退休、崗位調整等原因不再從事行政執法工作,證件持有人所在單位應當將行政執法證件收回,并交本級政府法制機構按照規定的程序予以注銷。
[編輯: 林永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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