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齊魯晚報泰安10月4日訊(記者 時培磊) 2日下午3點左右,在泰安環山路白馬石路段,一輛警用摩托車與一輛普通摩托車碰撞,造成后者駕駛員胡某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車上的另外一名女子受傷住院。據泰安交警官微通報稱,泰安交警支隊一名交通協管員在制止違法行為時兩輛摩托車發生碰撞。5日,記者來到泰安,對此事進行調查,發現協警查違時或存在“執法”不當。
目擊者:兩輛摩托速度很快離得很近
5日上午10點鐘左右,記者來到泰安環山路白馬石路段。這個路段彎路較多,車輛來往不絕。事發現場位于該路段一處橋上,2日發生的事故留下的一處血跡仍然可以辨認出來。
在事發現場不遠處就是白馬石村的村口,路兩邊都是賣水果的。賣石榴的史先生向記者回憶了2日發生的事情。下午3點左右,南邊的環山路上忽然間駛過兩輛摩托車,“西向東開,速度特別快,‘嗚’的一聲就轉彎了,兩輛車離得特別近,也就是幾米的距離。”
幾秒后,史先生聽到哐當一聲,緊接著,一位女士大喊:“快來救人啊!”史先生趕緊跑到環山路上,看到一名男孩頭挨著馬路牙子,身子朝北躺著,頭部不斷地流血。在男孩東邊十來米的距離,一名女孩也躺在地上一動不動,“滿臉都是血。”再往東幾米遠,兩輛摩托車倒在地上。
史先生告訴記者,事發后現場聚集了很多群眾。“那個開警車的也在場,他沒有事,基本沒怎么說話。”有人撥打了報警電話,隨后又聯系了兩個孩子的家屬。“幾分鐘后,那個女孩漸漸有了意識,眼睛和下巴傷得很厲害,男孩耳朵和眼睛一直在流血。”
當天,兩名傷者被送往泰安市中醫醫院,不幸的是男孩胡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同車女孩:我在車上讓他停下他說害怕就沒停
5日中午12時,記者見到了兩位傷者的父母。胡某的母親仍不時大聲哭泣。胡 某的父親稱,孩子今年剛17歲,在濟南郭店一所中專上學。1日,他騎姐姐的摩托車從濟南趕到泰安。第二天下午,帶著一起去的女孩毛某打算回濟南時出了事。
5日下午2時,記者在泰安中醫醫院見到了受傷女孩,14歲的毛某。她的雙眼仍然沒法睜開,臉上有多處傷疤。據悉,毛某目前已經脫離生命危險,但下頜、眉骨、眼眶多處骨折。
毛某向記者講述了當天事發的情形。2日下午快3點鐘,胡某帶著毛某準備返程,“在路上正開著,后面就追來了一輛警用摩托車。”毛某告訴記者,當時警用摩托車向他們鳴笛,“我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當時他說他很害怕。”此時,胡某沒有停車,而是加大油門行駛。
途中,警車一直跟隨,“我在車上想讓他停下來,他說他害怕,就沒停。”據毛某回憶,“追了有很長時間,我們把油門踩到底了。”
毛某回憶,“就一輛車追,后來他也加速,離我們越來越近。”讓毛某害怕的是,警用摩托車趕上他們后,“跟我們的摩托車碰撞了兩次。第一次碰觸后車沒翻,第二次我就沒記憶了。”毛某告訴記者。
毛某講述的情形得到很多群眾證實。
有關法規:交通協管員不具有執法權
目前,泰安市公安局成立聯合調查組對事件進行調查。同時,檢察機關也已介入調查。據泰安交警官微通報,警用摩托車駕駛員是一名交通協管員,在公安部2006年1月1日起實施的《交通警察道路 執勤執法工作規范》中明確規定,交通協管員不具有執法權,不得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決定。在第七十條中,更是明確規定“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及公路上執勤應當由兩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帶領兩名以上交通協管員進行。”
《規范》的第十一條規定更是指出,遇有交通違法行為人拒絕停車接受處理的,不得站在交通違法車輛前面強行攔截。除交通違法行為人駕車逃跑后可能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嚴重威脅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駕駛機動車追緝。
[編輯: 林永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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