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李紅梅
鑒于此案已發酵成一起公共事件,而不僅僅是事故當事方的私事,相關司法鑒定意見的詳細產生過程也應向社會公布,解釋清楚“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患者何以能在肇事后迅速棄車逃逸等疑點,以消除受害人家屬及公眾的猜忌。 9月6日晚,南京市交管局政務微博“南京交管”就“6·20”寶馬汽車肇事案發布最新消息:經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肇事司機王季進作案時患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律師表示,今后在法院進行量刑時,有可能參照這一鑒定結論對王季進從輕或減輕處罰。(9月7日《現代快報》)
“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一夜之間成為網絡熱詞。根據權威精神障礙診斷標準,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是指患者突然受到精神刺激,出現短時間精神異常、短時間恢復到正常精神狀況的情形。這種精神障礙的臨床特征,突出表現為急性和短暫性:一般在兩周或更短時間內起病;病程持續時間短則1天、長則1個月。
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來得快、去得也快,正因如此,這種病有可能成為“任人打扮的小姑娘”。我國刑法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出臺這種規定的初衷,是為了體現對精神病人的人道關懷,但在現實中,一些有門道的人卻通過開具虛假醫學鑒定,來鉆法律空子、逃避刑罰。
雖然南京警方已根據法律程序將司法鑒定意見告知事故當事方,但至于王季進作案時的精神狀態是如何鑒定出來的,《鑒定意見通知書》并未做詳細描述,受害人家屬對鑒定結果也不認可。可以說,受害人家屬的擔心,并非杞人憂天。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的特殊性,決定了對該病的鑒定須慎之又慎,醫院和醫生都應有很高的權威性。然而,為王季進作鑒定的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卻有不少“前科”,如幫有關系的人辦假精神殘疾癥、不具刑事能力的精神分裂鑒定被推翻等。
對于肇事司機“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時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鑒定意見,事故當事方如有異議,按相關規定,可提出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的申請。不過,鑒于此案已發酵成一起公共事件,而不僅僅是事故當事方的私事,相關司法鑒定意見的詳細產生過程也應向社會公布,解釋清楚“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患者何以能在肇事后迅速棄車逃逸等疑點,以消除受害人家屬及公眾的猜忌,防止“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被某些人當成減輕罪責的“不二法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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