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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楓逸
10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山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在全國率先將女職工“更年期”納入勞動保護的范圍。條例規定,“經二級醫療機構確診為更年期綜合征的女職工,經治療效果仍不顯著,本人提出不能適應原勞動崗位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其他適合勞動崗位”。(8月30日《山西晚報》) 國務院制定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只對女職工“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保護作了規定。實際上,女性在更年期心理與生理變化很大,嚴重的甚至影響身心健康,因此女職工對更年期的被保護欲望更加強烈。山西省在調研論證的基礎上,率先將“更年期保護”概念引入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有力填補了傳統“四期”保護的不足,這無疑是女職工權益保護一大步。
當然,條例公布后,還有一系列現實問題擺在面前。比如,安排其他適合勞動崗位,會不會變成穿小鞋、坐冷板凳?一些單位會不會故意刁難更年期女職工,愿干就干,不干走人?國務院出臺《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已經三年有余,但真正按照規定執行的單位并不多見,少數企業女職工“四期”保護甚至形同虛設。因此,有關部門必須正視女職工權益保護的現實困境,在“更年期保護”入法后解決好落地生根的問題。
一方面,加強宣傳引導,讓用人單位認識到對女職工的保護不僅不會增加企業負擔,還能增強女職工工作積極性,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同時為企業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提高知名度。同時,工會組織要扮演好“娘家人”的角色,組織更年期女職工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妥善解決換崗問題。勞動監察部門及時將女職工勞動保護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并向社會公布,確保“一處失信、處處受限”,以此敦促用人單位提高女職工勞動保護責任意識,切實保護女職工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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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