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濟南市民王女士(化名)在租住的房子到期后搬行李時,將一個手提袋落在了原出租屋內。兩天后的8月30日,她再來取時發現袋子已不見了,房東稱當垃圾給丟掉了。王女士稱袋子里有價值2萬元的首飾,要求房東賠償被拒絕。房東將房客“貴重物品”誤當垃圾丟掉有沒有賠償責任呢?
本報記者 鄭帥
王女士在濟南和平路上的一個家庭旅社里租住了一個月,8月28日租住到期后,王女士將屋內的行李逐一打包準備帶回家。急急火火中,王女士的一個紙質的手提袋落到了租住的屋子里,到了家后她才發現,于是她打電話讓同屋租住的舍友幫忙照看一下。
30日,王女士回到旅社想帶走自己的手提袋,卻被告知自己的袋子被人拿走了。王女士立刻打電話給當時囑托的舍友。舍友說,王女士走后,房東曾經來過,有人看見是房東收走了。“我手提袋內除了鞋子外,還有一個首飾盒,里面有戒指、手鐲、項鏈等首飾,總價2萬元。搬家當天,要搬的東西實在太多,稀里糊涂就把首飾盒放在手提袋里了,后來就把這事給忘了?!蓖跖空f,走的時候東西也拿不了,以為那個袋子里面就是一些鞋和別的不值錢的東西,就把它臨時先放那了。今天才突然想起來,就趕緊過來取了。
王女士找到了房東詢問手提袋的下落,房東開始說沒看見,后來又稱當時有新的客人來住,以為王女士的袋子里都是垃圾,所以將袋子丟到垃圾桶里了。
對于房東的說法,王女士并不認可。“我這個袋子很沉,里面還有一些鞋子,怎么也不像垃圾啊。不管他有沒有自己占有,即使真的當垃圾丟掉了,也應該承擔責任?!蓖跖空f,房東并不認為自己有責任,還聲稱可以走法律程序。
下午3點,記者按照王女士提供的電話,聯系到該旅社房東。記者提出想詢問這件事情的情況時,房東表示自己不想接受采訪,隨后掛了電話。
對于此事,濟南新亮律師事務所王新亮律師認為,如果王女士要求對方承擔責任,則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而這是事件處理的難點。
“這件事的事實還不太清楚,如果房東沒有占有王女士的袋子,確實是誤將王女士的袋子當垃圾進行丟棄,則房東并不需要承擔責任。因為房屋租賃合同已經到期,王女士已離開,房東也沒有對王女士的物品進行保管的義務?!蓖趼蓭熣f,如果要追究房東的責任,只有能證明兩種情況才行,一是有證據能證明房東知道這是貴重物品后占有了不還,則房東將可能構成刑法上的“侵占罪”,不僅可要求房東退還失物,還可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二是有證據證明房東知道這是值錢的東西,卻有意給丟棄了,這個要證明難度則要更大,其中物品如果已經丟失,如何能證明丟失的是貴重物品幾乎是難以做到的。因此,此類事件受損失一方想得到賠償確實是難度挺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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