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李記
當社會共識早已達成,反對的理由和聲音漸趨干癟與微弱,社會各界的推動力量也足夠強大,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刪去“嫖宿幼女罪”,盡管只是“再推一把”,也是極為重要、應被肯定。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8月24日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三審稿刪去現行刑法中的嫖宿幼女罪,擬對此類行為一律適用刑法中關于奸淫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的規定。嫖宿幼女罪是指現行刑法第360條第2款的規定,即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8月24日中國新聞網)
吁求多年,而今終于曙光在前。看到這一結果,相信很多人不是長吁一口氣,而是發出一聲嘆息:如果說是勝利,這個勝利未免來得太艱難。據媒體報道,“嫖宿幼女罪”的存廢之爭,已經持續近7年。自2008年貴州習水嫖宿幼女案被媒體曝光以來,“嫖宿幼女罪”存廢問題就一直活躍在輿論場上。2008年以來,每年全國兩會上的焦點議題中,都少不了廢除“嫖宿幼女罪”。
但正像我們看到的那樣,廢除“嫖宿幼女罪”的過程,一直存在著障礙。比如,2013年全國人大法工委回應稱,“簡單取消嫖宿幼女罪可能并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給出的闡述是嫖宿幼女罪“實踐中實際判處案件較少”“大量案件未能進入司法程序”。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關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情況的匯報中,也稱:考慮到有些問題各方面認識還不一致,暫未列入本草案。
還是那個重復了很多遍的適用原則:按照我國已簽署的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對與不滿14周歲幼女發生性行為的,無論幼女是否自愿,無論有無金錢給付,一律按照奸淫幼女來定罪,以確保刑法對幼女實行無歧視(差別)的保護。而今,當社會共識早已達成,反對的理由和聲音漸趨干癟與微弱,社會各界的推動力量也足夠強大,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刪去“嫖宿幼女罪”,盡管只是“再推一把”,也是極為重要、應被肯定。
當然,就嚴格的“程序正義”講,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刪去“嫖宿幼女罪”,距離真正落地還有“一步之遙”。但這已不妨礙問題的討論,那就是:在“廢除有理”早已達成社會共識、反對理由和聲音早已微弱、社會各界推動合力也足夠強大的情況下,“勝利”為何總是在“九曲十八彎”之后才姍姍來遲?在公共意愿和“程序正義”之間,究竟是什么介質和人力,一直在充當著“厚障壁”?而在屢屢教訓之后,相關方面又會做出哪些打破這些“厚障壁”的實質性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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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