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眾網濟南7月9日訊(見習記者 趙兵) 9日上午,大眾網記者從山東省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的發布會上獲悉,《關于進一步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若干規定》(簡稱《規定》)對律師的執業權利做出了制度保障。規定明確,在刑事案件辯護中,辦案機關不應限制律師閱卷次數和時間。
除特殊情況外,不對律師進行安全檢查
《規定》明確,律師從事執業活動依法享有會見、閱卷和調查取證,申請回避、舉證、質證、法庭辯論,對訴訟、仲裁等案件流程知情,在執業活動中人身不受侵犯,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辦案機關應當充分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其他單位和組織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為律師執業提供支持和便利。律師持出庭通知書、律師執業證書參加庭審的,人民法院只進行證件查驗、登記,除特殊情況外,不對律師進行安全檢查。
保障律師會見被告人時間、次數
《規定》明確,看守所應當保障律師會見的權利,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附加其他條件,并對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場所、時間、內容、次數、禁止性要求等作了具體規定。律師有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的權利,并對律師閱卷的時間和次數、閱卷方式、預約閱卷作了具體規定。
受委托的律師可以按照法律規定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并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法官應當充分保障辯護律師與公訴人有平等的辯論與發表意見的權利,認真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保障律師發言的完整性。對律師依法提交的書面辯護、代理意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附卷。裁判文書應當對律師辯護、代理意見和是否采納及理由予以闡釋說明。
辦案機關應為律師閱卷提供便利
《規定》明確,律師為辦理訴訟和非訴訟業務,可以向有關部門調查與所辦業務有關的情況,查閱、摘抄、復制與所承辦業務有關的材料,有關國家機關、單位不得收取工本費以外的費用。辦案機關不應限制律師閱卷次數和時間。閱卷結束后,律師要求補充閱卷的,可以與辦案機關另行商定閱卷時間。辦案機關獲得補充材料時,應當及時通知律師查閱。
法官應當保障當事人的委托律師有平等、充分地發表意見的權利,認真聽取各方委托律師的意見,保障律師發言的完整性。辦案機關應當依法保障律師在辦案場所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應當為律師閱卷、復制資料提供便利條件,依法及時向律師送達決定、裁定、裁決、判決等法律文書。
侵犯律師權利將被追責
《規定》明確,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機構違反相關規定,侵犯律師執業權利的,主管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可以向有關辦案機關提出調查核實建議,有關辦案機關應當及時作出答復。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律師依法行使執業權利的,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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