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張貴峰
日前,被視為揭陽市原市委書記陳弘平左膀右臂的鄭松標貪腐一案在佛山中院開庭。案發前曾為揭陽市副市長的鄭松標,被控受賄、單位受賄以及濫用職權三宗罪。庭審中,鄭松標對檢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但強調一切都是出自“領導”安排,“都是在領導的指示下辦”,自己其實是“被送錢”,原領導陳弘平成為其整個庭審中的“擋箭牌”。(6月13日《南方都市報》) 之所以受賄,都是出自“領導安排”,這樣的事后辯白顯然不成立。首先,作為鄭松標受審時的“一面之詞”,上述“領導安排”說法的真實可信度,實際上是相當值得懷疑的。很明顯,面對巨額賄賂,鄭松標之所以最終選擇接受,究竟是源自外在的“領導安排”、“迫于無奈”,還是其自身“經不起金錢誘惑”、“見財起意”,根本無法僅憑鄭松標的“一面之詞”就確鑿論定。
更重要的是,即便鄭松標受賄確實都是“領導安排”的結果,也絕不能成為其安心接受賄款的借口,更不能證明鄭松標“無辜”、可以豁免法律責任。因為,面對領導顯而易見的非法違法“安排”、“指示”,作為下屬的鄭松標,實際上并沒有一味盲從的義務,否則,明知“領導安排”違法,仍選擇曲意逢迎、盲目服從,直至最終同流合污、沆瀣一氣,顯然必須依法為此擔責。這正如《公務員法》明確的,“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領導安排”式腐敗,也是腐敗,且是一種社會危害極大的腐敗,必須以“零容忍”的態度堅決查處懲治。要徹底鏟除“領導安排”式腐敗的滋生土壤,絕不容存在任何“同情姑息”,而只能從制度源頭上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反腐體制機制。比如,在體制機制上充分保障任何公職人員都有底氣條件“不盲從領導安排”,而“只服從事實,只服從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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