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管理規定》根據中央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精神新要求,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制度作出規定,是新時期做好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管理規定》的印發實施,對于健全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選拔任用機制和管理監督機制,建設一支符合好干部標準的高素質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隊伍,推動公益事業又好又快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管理規定》規定,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一般應當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應當實行任期制。每個任期一般為三至五年,在同一崗位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任職年限。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
任用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區別不同情況實行選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對行政領導人員,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管理規定》規定,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交流制度,統籌推進事業單位之間、事業單位與黨政機關和國有企業之間領導人員的交流。注意選拔事業單位優秀領導人員進入黨政領導班子。
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根據事業單位類別,結合考核情況合理確定領導人員的績效工資水平,使其收入與履職情況和單位長遠發展相聯系,與本單位職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關系。
《管理規定》自2015年5月28日起施行。據新華社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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