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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多地出臺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休假實施細則,并附帶相關追責辦法,使帶薪休假帶上了“強制休假”意味,引得不少人為之歡呼。 早在20年前,我國勞動法就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7年前,國務院頒布實施了帶薪年假的實施細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然而研究顯示,近年來,我國帶薪休假制度的落實率只有50%左右。落實較好的主要是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而在不少地方,為數眾多的民營企業、小微企業,帶薪休假依然“難產”,成為員工眼中看得見摸不著的“畫餅”。
隨著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人們休閑度假的需求迅速上升。特別是最近幾年,每逢元旦、五一、國慶等重要節點,國人扎堆出游,造成“每逢佳節平添堵”的異樣景象。破解國人的出行難題,改善國人的出游體驗,普及帶薪休假已成社會共識,更是大勢所趨。
帶薪休假之所以在某些地方無法落到實處,固然有某些行業和崗位的特殊性,但勞動保障不到位、制度執行不到位無疑也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企業經營者利用勞動關系中的強勢地位,無視甚至惡意侵害員工帶薪休假的合法權利,使得這一制度規定打了水漂。
當前,我國經濟進入“新常態”,各行各業面臨著轉型升級、提質增效的壓力,有必要給勞動者更多休閑時間,以涵養人才的創造力。而從全社會來看,更多的休息可以提升國民健康水平,提高公民幸福指數,刺激假日經濟拉動消費內需,降低公共衛生醫療支出,保證高質量的勞動力供給,這無疑對國家和企業都有利。
落實帶薪休假不應有盲區。此次各地出臺細則,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通過機關事業單位起到示范和帶動作用。以此為契機,推動企業結合自身行業特點制定細則,已是當務之急。同時,還應加強執法監管,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切實讓帶薪休假成為事實上的全民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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