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張西流
這次拘役兩名“飆車黨”,具有樣本意義。這起飆車案,不僅有違公共安全,而且給人身及財產安全造成了傷害,理應進行刑事處罰,以此震懾那些目無法紀、漠視生命的“飆車黨”。同時,也提醒有關部門,應依法重典“飆車黨”。 上個月發生在北京大屯路的超跑飆車案5月21日在朝陽法院開庭審理。兩名駕駛人員均被訴危險駕駛罪。朝陽法院微博消息稱,被告人唐某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被告人于某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八千元。二被告人明確表示不上訴。 兩名追逐競駛的飆車司機,在北京大屯路隧道上演現實版“速度與激情”,兩車嚴重損毀,百余米長的隔離欄被全部“鏟平”,并致車上一名女子受傷,兩名司機飆車速度之快,令人觸目驚心。特別是,有網友稱,大屯路隧道經常有人飆車,非常危險,對公共安全構成了巨大威脅。可見,兩名飆車司機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也是罪有應得。
社會上將飆車的人稱為“飆車黨”。他們把汽車當做宣泄的工具,三五成群,在寬敞的道路上踩下油門,追求“速度與激情”。但在公共道路上,人們需要的是出行的安全,而不是飆車的緊張刺激。根據交通管理部門的統計,與車速有關的交通事故,已經占到交通事故總數的80%。因此,想當“飆車黨”,可以去專業的比賽場地,而不能在公共道路上挑戰脆弱的生命。為此,2010年8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將醉駕、飆車等行為入刑定罪。
然而,相比醉駕,一同被寫入刑法修正案草案并列入犯罪之列的飆車現象,卻成為坊間爭議的焦點。飆車,多少碼才算是飆?醉酒駕駛可以通過測試設備、抽血化驗來界定,而且有明確的考量標準,但飆車呢?誰來監控飆車發生的過程,該如何進行界定?鑒于飆車是一個動態的發生過程,雖然修正案草案將其列入犯罪來約束,但還應該明確具體的時速標準、界定方式,不能讓其因缺乏操作性而流于形式。
可見,這次拘役兩名“飆車黨”,具有樣本意義。這起飆車案,不僅有違公共安全,而且給人身及財產安全造成了傷害,理應進行刑事處罰,以此震懾那些目無法紀、漠視生命的“飆車黨”。同時,也提醒有關部門,應依法重典“飆車黨”。事實上,在許多西方國家,對于嚴重超速駕駛的行為,很多直接規定為犯罪,進行刑事處罰,將防范交通肇事的關口前移;如果因此造成了交通事故,加重處罰。因此,我國刑法中如果能對飆車的概念更加明確,無疑可以增加現實執法過程中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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