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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前,韓先生用兒子的小名“明明”存款8萬余元,而如今想取款的韓先生卻被銀行要求必須實名制,否則無法取款,雙方為此對簿公堂。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近日一審判決銀行按照正常程序向韓先生支付存款本金及相應利息。(4月24日《新京報》) 既然銀行16年前允許韓先生用兒子的小名“明明”存款,就與韓先生之間形成了契約,而如今以所謂實名制不承認韓先生對于存款的所有權,無疑對自己所制定的契約缺乏起碼的尊重。
現實中,銀行屢屢被曝缺失契約精神:客戶賬戶資金無端被盜走,銀行拒不對客戶資金和賬戶安全承擔管理責任;有人在多年前以銀行所承諾的高利息存下一筆錢,如今要按照當初利息兌付時,銀行卻矢口否認當初的契約……
契約精神是商業社會的基石,視“破壞游戲規則撈到好處”為聰明,這一扭曲的價值觀必須得到扭轉。銀行被判履行契約,是法律對違背契約者的一種懲罰,也是對企圖通過背叛契約謀取不正當利益行為的糾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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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劉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