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24日,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對全國首例姓名權行政訴訟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法院方面表示,作此判決的依據是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等規定。
姓名“北雁云依”登記被拒
該案中原告“北雁云依”法定代理人呂某訴稱,2009年1月25日,其妻子張某在濟南某醫院產下一女,取名“北雁云依”,“北雁”是姓,“云依”是名,并辦理了出生證明和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新生兒落戶備查登記。
2009年2月,原告代理人到燕山派出所為女兒辦理戶口登記,燕山派出所請示歷下區分局及濟南市公安局戶籍科后,不予上戶口。理由是根據《婚姻法》和《民法通則》關于姓名權的規定,孩子姓氏必須隨父姓或母姓,即姓“呂”或姓“張”,否則不能上戶口。
呂某認為,《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改變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權是自然人的權利,任何人不能干涉。《婚姻法》規定“子女可隨父姓,可以隨母姓”,是對男女平等的表達,而不是必須隨父姓或母姓。凡是法律不禁止的都是允許的,所以公民既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還可選用其他姓氏。
被告濟南市公安局歷下區分局燕山派出所辯稱,《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但沒有具體規定。而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在關于夫妻離異后子女更改姓氏問題的答復中稱,《婚姻法》第二十二條是我國法律對子女姓氏問題作出的專門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沒有規定可以隨第三姓。
被告認為,《民法通則》是一般法,《婚姻法》是特別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派出所作為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行政,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行為,行政機關就不能實施,原告和行政機關都無權對法律作出擴大化解釋,這就意味著子女只有隨父姓或者隨母姓兩種選擇。法律確認姓名權是為了使公民能以文字符號即姓名明確區別于他人,實現自己的人格和權利。姓名權和其他權利一樣,受到法律的限制而不可濫用,否則將造成權利、義務關系的主體不明確。
法律適用存在分歧
濟南歷下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北雁云依”對被告燕山派出所拒絕辦理戶口登記所認定的事實和遵循的程序均無異議,雙方當事人主要對《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適用問題存有分歧。
記者了解到,對這項法律的適用問題,2010年3月濟南歷下法院層報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適用作法律解釋。
2014年11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于<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解釋規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公民行使姓名權,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撫養而選取撫養人姓氏;(三)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少數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該立法解釋重申了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同時指出,公民行使姓名權作為一項民事活動,應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據本案審判長任軍介紹,本案的關鍵問題在于,原告法定代理人呂某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該立法解釋規定的“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該項規定設定了在父母姓氏之外選取其他姓氏的兩個必備要件,一是不違反公序良俗,二是存在其他正當理由。其中,“不違反公序良俗”是選取其他姓氏時應當滿足的最低規范要求和道德義務,存在“其他正當理由”要求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基礎上,還應當具有合目的性。
原告訴求被駁回
任軍告訴記者,所謂“公序良俗”,即指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善良風俗,要求公民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風俗,尊重社會公德和公共利益,要求公民從事民事活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違反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一般道德。
從社會管理和發展的角度來看,子女承襲父母姓氏有利于提高社會管理效率,便于管理機關和其他社會成員對姓氏使用人的主要社會關系進行初步判斷。倘若允許隨意選取姓氏甚至恣意創造姓氏,則會增加社會管理成本,無利于社會和他人,而且極易使社會管理出現混亂,增加社會管理的風險性和不確定性。
我國的姓氏主要來源于客觀上的承襲,系先祖所傳,名字則源于主觀創造,為父母所授。如果任由公民僅憑個人意愿喜好,隨意選取姓氏甚至自創姓氏,則會造成對文化傳統和倫理觀念的沖擊,既違背社會善良風俗和一般道德要求,也不利于維護社會秩序和實現社會的良性管控。故本案中“北雁云依”的父母自創姓氏的做法,不符合公序良俗對姓名的規制要求。
本案是否符合《解釋》中規定的“存在其他正當理由”?法院審理認為,選取父母姓氏之外其他姓氏的行為,通常情況下主要存在于實際撫養關系發生變動、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維護個人人格尊嚴等情形。本案中,原告“北雁云依”的父母自創“北雁”為姓氏,選取“北雁云依”為姓名給女兒辦理戶口登記的理由是“‘北雁云依’四字,取自四首著名的中國古典詩詞,寓意父母對女兒的美好祝愿”。此理由僅憑個人喜好愿望并創設姓氏,具有明顯的隨意性,不符合《解釋》所規定的正當理由,不應給予支持。
根據相關法律,4月24日濟南歷下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北雁云依”要求確認被告燕山派出所拒絕以“北雁云依”為姓名辦理戶口登記行為違法的訴訟請求。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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