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王學進
近年來,隨著網絡媒體非法轉載他人作品現象的日益突出,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為有效規范網絡轉載版權秩序,國家版權局4月22日在京發布《關于規范網絡轉載版權秩序的通知》,要求:互聯網媒體轉載他人作品,必須經過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對標題和內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刪節的,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和作品的原意。 國家版權局此番發布的《通知》,明確了著作權法律法規中涉及網絡版權轉載的幾個重要問題,包括界定時事新聞、厘清法定許可不適用于涉及互聯網媒體的轉載,以及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和作品原意等問題。《通知》彌補了《著作權法》的法律漏洞,對“時事新聞”首次做出了界定:《著作權法》第五條所稱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該單純事實消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凡包含了著作權人獨創性勞動的消息、通訊、特寫、報道等作品均不屬于單純事實消息,互聯網媒體進行轉載時,必須經過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不過,《通知》最大亮點是首次以官方文件明確了網絡轉載必須獲得授權并支付報酬。網絡轉載紙媒的文章(除了“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的12種情形之外)須支付報酬,這點《著作權法》早已明確。但這一著作人權益并沒有得到落實,即使修訂后的《著作權法》頒布后,著作權人的轉載權仍然沒得到保障,侵權情形非常嚴重。
規范網絡轉載版權秩序,是一項重大而復雜的艱巨任務,僅靠國家版權局恐怕難以完成。要使《通知》精神得到貫徹執行,除了依靠網絡媒體和紙媒的自律、響應外,更仰仗廣大著作權人的配合和爭取。
權利,必須靠權利人去爭取。國務院制定頒布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條規定:“權利人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受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保護。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據此,著作權人完全可以向轉載他們的作品卻不支付報酬的侵權行為提出訴訟,運用法律武器去爭取屬于自己的那份權益,不做“權利的沉默人”。唯有如此,才能讓日趨嚴重和普遍的侵權現象有所收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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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