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15日上午9點半,山東省菏澤市委原常委、統(tǒng)戰(zhàn)部原部長劉貞堅受賄一案,公開在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開庭宣判。法院判決劉貞堅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2014年11月18日,山東省檢察院發(fā)布消息稱“山東省菏澤市委原常委、統(tǒng)戰(zhàn)部原部長劉貞堅(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jīng)山東省人民檢察院依法指定管轄,日前已由山東省濰坊市人民檢察院向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5年1月30日,劉貞堅受賄案在濰坊中院公開開庭審理,濰坊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7年中秋節(jié)至2012年春節(jié)期間,劉貞堅利用擔任巨野縣縣委書記、菏澤市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巨野縣田橋鎮(zhèn)原黨委書記陳某某、山東新巨龍能源有限責任公司等個人或單位在職務調(diào)整、征地拆遷、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后多次單獨或通過其妻江英娟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58.1579萬元,應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15日上午九點半,濰坊中院微博對該案的宣判進行了全程直播。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劉貞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確認。劉貞堅作為地方主要領導干部,主政地方期間大肆賣官斂財、權錢交易,受賄次數(shù)多,涉及部門和行賄人員面廣,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嚴重敗壞社會風氣,社會影響十分惡劣,應予嚴懲。其雖有部分退贓、認罪悔罪、坦白等情節(jié),亦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根據(jù)劉貞堅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判決劉貞堅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扣押在案的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333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其余贓款525.1579萬元繼續(xù)追繳。
宣判結(jié)束后,劉貞堅未當庭提出上訴,表示是否上訴還在考慮當中。《山東商報》供稿
(來源:半島網(wǎng)-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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