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玫昆侖
記者從河北省張家口市紀委獲悉,懷來縣委副書記、縣長李玉清因不如實申報個人有關事項等原因,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并被依法罷免縣長職務。(4月4日新華社)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10年印發的《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明確,領導干部要積極主動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并保證填報內容真實準確。2013年12月,中共中央組織部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的通知》,再次強調領導干部要嚴格遵守報告紀律。對不如實報告或隱瞞不報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免職等處理。
以往,有的官員申報個人事項,特別是申報個人家庭財產時,依然不如實申報,多有隱瞞,或弄虛作假地轉移家庭財產,讓組織上無法查到。這樣的官員一旦提拔上去,即使被群眾舉報了,有關監管部門也只對其作出象征性處理,“免職”的情形鮮有耳聞。而今,懷來縣委副書記、縣長李玉清因不如實申報個人有關事項等原因被免職,警示廣大黨員干部,誰要是不如實向組織申報個人事項,就有可能面臨丟官的風險,得不償失。
如果官員不誠信,不如申報個人事項,特別是群眾舉報后,有關監管部門不查處或“罰酒三杯”,不僅會讓腐敗分子逍遙法外,還會讓群眾對官員申報個人事項缺乏信任,認為這是在走過場、擺樣子、忽悠群眾,必然會損害政府公信力。因此,要拉長申報個人事項的“法制鏈”,敢于對不如實申報個人事項的官員進行問責,以儆效尤。甚至可以像美國那樣出臺《道德法》,敦促官員申報個人事項,對不如實申報的官員,一律實行“零容忍”。
其實,在黨員干部被提拔之前,向組織申報個人事項,特別是申報家庭財產事項,是把他們從政情況置于黨的監督之下。這樣不僅可以避免腐敗分子給國家和集體財產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而且能夠挽救一批可以挽救的黨員干部,重塑黨員干部隊伍的整體形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能否發揮作用,關鍵取決于制度能否被正確執行到位。就此而言,官員申報個人事項不實被免職,應該成為監督常態。
當然,官員申報個人事項,既是廉潔自律的內化過程,也是引入外部監督的他律過程。讓官員申報個人事項布制度取得實效,還有賴于社會誠信建設的推進,特別是問責機制的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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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