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醉酒之后回不了家,尋找代駕公司,代駕公司讓代駕司機送醉酒的被代駕人回家,途中發生了交通事故,撞傷了路邊正常行走的人,造成了其骨折住院。行人住院費用應該由誰來承擔?代駕公司、代駕司機,還是醉酒者,這三者之間的關系又是怎樣的?讓律師來為你解答。如果你有法律方面的疑問,請致電本報《城陽新聞》律師服務團,電話是18560663037。
代駕司機撞了人造成骨折
去年12月23日晚上,家住城陽區的35歲市民李先生開車參加一個朋友的結婚喜宴。宴會上,李先生一時高興,喝了很多酒,就電話聯系了某代駕公司,要求派人代駕。該代駕公司依約派代駕員錢某駕駛李先生的車把他送回家,并收取了代駕費用150元。但車輛在行駛到十字路口時,因對面燈光太強影響了錢某的視線,錢某避讓燈光不小心撞到了路邊正常行走的孫某,造成孫某大腿骨折住院。
后來經過交警部門認定,錢某對此次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孫某不負責任。孫某出院后,多次前往代駕公司進行索賠,但這家代駕公司認為錢某和李先生是雇用關系,錢某是在從事李先生的雇用合同中致孫某受傷的,損失應該由雇主李先生承擔。孫某找到李先生,李先生認為,是這家代駕公司的員工錢某代駕發生的事故,并且交警認定錢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因此損失理應由這家代駕公司承擔,自己不承擔賠償責任。看到雙方互相推諉,無奈之下錢某只好向法院起訴要求雙方承擔相關賠償費用。
最終法院經審理認為,該代駕公司和李某形成承攬關系,代駕司機錢某和這家代駕公司形成雇用關系,代駕司機在雇用活動中導致第三人損害的,作為雇主的這家代駕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判決這家代駕公司賠償李某全部損失15萬元。
區分三種關系理清權責
關于此案例,記者采訪了本報《城陽新聞》律師服務團成員,山東運策律師事務所王濤律師,王濤律師認為,在本案中,大家可能會產生三種不同的看法:
第一種看法認為“代駕”是一種委托合同關系,這種觀點認為,代駕法律關系中,委托人是被代駕人(即醉酒者),受托人為代駕公司。被代駕者向代駕公司支付報酬,代駕公司將被代駕者及其車輛、財物按約定安全送達約定地點。
第二種看法認為“代駕”是一種雇用關系,雇主為被代駕人,雇員為提供代駕服務的司機。
第三種看法認為“代駕”是一種承攬合同關系,委托人為被代駕人,承攬人為代駕公司,代駕司機履行的是代駕公司的職務行為,這種觀點認為勞動成果是“將客戶連人帶車安全送回家?!?br>
區別承攬關系與雇用關系
王濤律師認為本案的焦點主要集中在代駕關系到底屬于承攬還是雇用關系。承攬關系是承攬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給付報酬而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承攬關系是一種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關系。雇用關系一般是指雇用人與雇工約定,雇工利用雇用人提供的條件,在雇用人的指示、監督下,以自身的技能為雇用人提供勞務,并由雇用人支付報酬的勞務法律關系。
“二者是有區別的,作為雇用關系,雇主和雇員之間有指揮和被指揮、管理和被管理以及監督和被監督的關系。概括地說,即雇員服從于雇主的關系。代駕關系中,代駕人及代駕司機與被代駕人之間顯然是一種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指揮與被指揮的服從關系。而承攬關系的當事人在合同生效后,雙方之間不存在領導關系,承攬人有自己的獨立性。雇用合同的標的是受雇人本身提供的勞務行為。承攬合同的標的則是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雇用合同中受雇人在完成工作中致人損害,雇用人也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外承擔雇主責任。承攬關系中的承攬人在工作中致人損害的,由承攬人自己承擔責任,與定做人無關,并且承攬人在交付工作成果前要承擔風險責任。”王濤說。
代駕公司與醉酒者:承攬合同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用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雇主承擔責任性質為過錯責任,顯然如果適用于代駕行為,無異增加了被代駕人的責任,與尋求代駕的目的相悖。所以,代駕行為不適用雇用關系。
綜上所述,王濤律師認為,李先生與這家公司之間簽訂的代駕合同屬于承攬合同,李先生屬于定作人,這家公司屬于承攬人。錢某屬于這家公司的雇員,與這家公司構成雇用關系。錢某在履行代駕工作中造成孫某損害,應當由這家代駕公司承擔責任,李先生不承擔民事責任。
記者 趙偉華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