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0后”女大學生小麗去年來城陽工作,在城陽一小區租了一個房間,與房東簽下了合同并交上了一月房租作為押金,租房到期之后房東卻以各種理由拒絕退還押金,并且把小麗的合同奪走,身在異地的小麗只能與房東爭吵,但卻要不回押金。面對這樣霸道的房東,小麗該怎么辦?租房過程中還有哪些不公平的情況?面對這些情況租房者該怎么辦?律師來為你支招。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請致電本報《城陽新聞》律師服務團,電話是18560663037。
>>>案例一租房門被撬,房東欲掩飾 去年12月份,剛畢業的“90后”女大學生小麗在城陽找到一份工作,12月18日小麗在城陽某小區租下一間房屋,租金為每月600元,水電費另交。與房東王某(女)簽訂了三個月的合同后,小麗便住進了房間。
今年1月份的一天,當小麗回家后發現家中門鎖被撬開,這嚇了小麗一跳,撬鎖人正在小麗房間中翻找東西,并且房間中的衣柜被扯壞,小麗馬上叫來房東王某。見到撬鎖人之后王某確認了其不是小偷,撬鎖人是隔壁租房者的朋友,急于進入隔壁朋友的房間卻找錯了房間,才撬鎖的。房東王某為了避免這件事情對自己以后租房的影響,極力勸說小麗不要把事情鬧大,小麗朋友隨后趕到現場,在小麗朋友的勸說下小麗報了警。
今年3月18日,小麗租的房間到期,小麗找到房東要求退回押金,“起初房東說話很好聽,說要給我退回押金,她要我把合同給她看一下,拿到合同之后她就馬上收起來,并且對我的態度馬上改變了,當我再次跟她索要押金時,她竟然不退還了,理由是在我租房子期間有人把鎖撬開了,對其他租房者造成了不好的影響,而且衣柜也是在我租房期間被扯壞的。”
聽到房東這樣的回答,小麗的氣不打一處來,自己的租房合同已經落入對方手里,又沒有了證據證明押金沒有退還,與房東爭吵,房東王某卻說,“你要跟我鬧我就在這里一直陪下去,反正我有時間。”
小麗老家在外地,除了同事,小麗在城陽幾乎沒有別的朋友,想到房東是本地人,自己雖然生氣,但是又覺得不值得為幾百塊錢的押金把事情鬧大,于是就忍氣吞聲不再與房東聯系。記者了解到,小麗這已經不是第一次被房東欺負,在一月份的水電費收取過程中,房東跟小麗索要了近200元的水電費,而小麗所用的電量只不過十幾度,用水量也不多,小麗想向對方索要電費單也沒有要來,就這樣把近200元的水電費交給了對方。
>>>案例二合同過期該咋辦? 同樣“90后”的小峰去年8月份在城陽租了一個房間,租期為3個月,與房東簽了合同,并且合同中寫了600元的押金。三個月到期后小峰又住了3個月時間,并且合同也沒有更改日期,一直寫的租房日期為2014年8月2日到11月2日。到今年2月初小峰退房時候,房東又以合同日期已過為由拒絕退押金。小峰手里拿著“過期”的合同,也不知該咋辦了。
>>>律師租房該怎樣簽合同? 關于租房中的法律問題,記者采訪了本報《城陽新聞》律師服務團成員,山東文鼎(城陽)律師事務所張慧律師。張慧律師認為,現實中,通常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都比較簡單,真正發生問題時很難維權。房屋租賃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賃住房時簽訂的、用來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作為住房的承租人,既要清楚自己的權利,也應了解自己的義務。具體來說,房屋租賃合同應包括以下條款:
1、雙方當事人的情況:合同中應寫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個人情況;住房的具體位置,寫明住房的確切位置。
2、住房用途,主要說明以下兩點: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還是允許承租人或其家庭與其他人合住;住房是僅能用于居住,還是同時可以有其他用途,如辦公等。
3、租賃期限,由于承租人不希望頻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時間內又要尋找新的房客,雙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較穩定的時間,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約定一個期限。在這個期限內,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棄這一住房而租賃別的住房。
4、房租及支付方式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確定,在租賃期限內,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住房修繕責任出租人是住房的產權人或產權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繕住房是出租人的責任。承租人在租賃前應對住房及其內部設施進行認真檢查,保證自己今后能夠正常使用。
5、住房狀況變更,承租人應該愛護住房和各種設施,不能擅自拆、改、擴建或增加。在確實需要對住房進行變動時,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簽訂書面協議;轉租的約定,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而是想通過轉租取得租金收入。
6、違約責任,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就要想到可能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行為,并在合同中規定相應的懲罰辦法。
簽訂租房合同時要注意 張慧律師認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查清房屋的產權人,以及房屋基本狀況。承租人需要注意與你簽訂合同之人是不是房屋的產權人,如果不是,則可能存在著代理關系或者轉租關系。若存在代理關系的,需要有產權人委托簽約人的授權委托書原件(最好經過公證);若存在轉租關系的,則需要產權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文件原件,并在合同中約定如產權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文件不真實時,轉租人應承擔何種責任。
2、寫明租金和押金。在如何支付租金和押金的問題上,具體幾個月支付一期租金由各人自身狀況決定,在合同中必須約定清楚每期租金的支付時間和方式,以及逾期未支付的違約責任。需要提醒的是,無論是支付租金還是押金,如果通過銀行劃賬方式支付的,最好直接劃入產權人名下的賬戶,并留好相關劃款憑證,以此進一步控制資金風險。
3、明確違約責任的處理。合同應當根據不同的違約情形,約定不同的違約責任。比如,如果出租人逾期交付房屋,或者租期結束承租人逾期退租的,可約定每日按高于租金標準收取違約金;如果出租人擅自收回房屋,或者承租人擅自退租的,可約定一次性承擔較高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支付未使用租期的租金作為違約金。此外,對于家具、家電等附屬設施、設備的維修義務也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保留證據,要回押金 同時,張慧律師也提出,本案中小麗是與房東之間簽有租賃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合同到期后,小麗無違約行為,房東應該退還押金。對于房東拒退押金的理由,小麗可以根據房屋被撬后的報案記錄,來證明自己無過錯。另因租賃合同現不在小麗手中,小麗可以把與房東的談話進行錄音來證明自己已交納押金、房東拒退押金等相關事宜。律師再次提醒,大家在租賃房屋時一定要簽訂并保管好租賃合同,對不清楚的地方,最好咨詢房產方面的律師,畢竟他們比較有經驗,對合同里的細則判斷得也比較準確。
關于小峰的苦惱,山東文鼎(城陽)律師事務所張慧律師認為: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36條的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小峰和房東雖然沒有重新簽訂合同,但小峰繼續在租賃房屋中居住,房東并沒有提出異議,雙方形成了事實上的續租關系,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只是合同的租賃期限由三個月轉化為不定期。不定期租賃合同無過期之說,且當事人隨時可以解除。合同中約定的租金、押金等條款,除非雙方協商一致做出更改,否則,原合同條款對于新的租賃關系繼續有效。本案例中,房東和小峰如無特殊約定,在小峰提出退房,即解除合同后,房東應按照原租賃合同的約定退還押金,其僅以合同日期已過為由拒絕退押金的理由不能成立。小峰可以憑借11月份之后交納房租的憑證和原租賃合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記者 趙偉華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王泯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