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島城一處拍攝基地內,一對新人正在拍攝婚紗照。
3月份,城陽開始進入婚紗照的拍攝旺季,“準新人”們都希望在婚前拍上一組美美的婚紗照,留下“二人世界”的最美瞬間。連日來,記者走訪城陽多家婚紗攝影公司了解到,今年婚紗照拍攝旺季提前,部分公司的預約已經安排到6月份。業內人士提醒消費者,在底片費用收取、婚紗使用門檻等方面容易存在陷阱。
婚紗照周末檔期靠“搶” “我提前三個月就開始為婚紗照做準備,結果到現在還沒有合適的檔期。”近日,家住城陽的劉曉莉心里有些焦急,為了趕7月份的婚期,她和男友計劃在4月份拍攝婚紗照,可是接連走訪城陽幾家婚紗攝影公司發現,周末的檔期已經沒有了,“我男友在政府單位上班,只有周末的時間能保證,真沒想到現在預約的人這么多。”劉曉莉說。
3月19日上午10時許,記者來到位于寶龍廣場的蒙娜麗莎婚紗攝影有限公司,幾位“準新人”正在挑選拍攝套系,店面的3名工作人員顯得格外忙碌。“剛進3月份,前來拍攝婚紗照的年輕人明顯增加,近期攝影師的排期幾乎是滿的。”該公司徐成波經理告訴記者,每年的婚紗照預約及拍攝旺季集中在3月份~7月份,今年旺季有所提前,“現在攝影排期已經到6月份了,特別是周末已經很難預約了。”
記者了解到,春秋兩季是傳統的結婚旺季。秋天的婚期多定在7、8月份,而完成整個婚紗照拍攝的周期需要45~60天,所以在4、5月份拍攝更合適一些,這兩個月的排期也最滿。另外,到時城陽種植的各類花卉也陸續開放,更適合外景拍攝。“每天影樓接待拍照的顧客數量是有限的,所以一定要提前預約。”春城路上一家婚紗攝影公司的工作人員提醒道。
新老“組團”拍攝量增加 婚紗照是兩個人相親相愛的見證,很多年輕人都想在婚前通過拍照留住最美好的回憶,不過記者在采訪中發現,想留住美麗瞬間的不只是年輕人,新老“組團”拍攝婚紗照的數量也在增加。“比如年輕人在拍攝婚紗照時,順便帶著雙方父母來‘補拍’,今年像這種三組婚紗照一起拍的情況非常多。”城陽一家婚紗影樓的銷售人員說。
3月20日下午,記者在城陽婚慶一條街的婚紗攝影店內,市民王女士正在翻看幾本厚厚的婚紗照相冊,風格多樣、價格不一的套餐讓她和男友有些“搖擺不定”,“婚紗照款式太多了,有復古的、有唯美的,還有個性的、張揚的,看起來都非常精致,價格則從3000元到10000元不等。”王女士說。對此,羅曼庭婚紗攝影公司的工作人員娜娜表示,現在年輕人對婚紗照拍攝越來越重視,拍照時也愈加挑剔,“每個人對‘美’和‘愛’的定義不同,對結婚照的風格要求也不同,要根據客戶的需求量身打造。”娜娜說,他們公司目前推出的復古風、新印象派攝影等個性化拍照都挺受歡迎。
據蒙娜麗莎婚紗攝影有限公司徐成波經理介紹,今年韓風主題的清新風格婚紗照也格外受歡迎,對攝影師的要求也很高,“目前我們有8大攝影基地聯袂拍攝,能讓100多種經典風格再現,這些都需要美妙絕倫的拍攝手法。”徐經理說。
當心“甜蜜的陷阱” 曾在島城一家婚紗影樓工作多年,如今擁有自己的攝影工作室的劉女士告訴記者,前些年是婚紗攝影公司的擴張時期,都想在龐大的婚紗照市場搶塊“蛋糕”,也造成了市場的魚龍混雜,很多“甜蜜的陷阱”也讓消費者防不勝防。“‘陷阱’大都發生在小型影樓,質量也很難保證。”劉女士說,目前主要存在三種陷阱:
拍攝完婚紗照時,多數市民都想要回底片,部分商家則含糊其辭、百般推脫。“兩年前,我的朋友拍攝了價值5999元的婚紗照,按照約定他可以獲得裝有60多張照片的相冊,不過攝影師多拍出近300張供他選擇,他看到時每張都很喜歡,就要求把剩余的200多張也用U盤拖走,但是婚紗店卻要求底片要額外收費,每張50元。”劉女士表示,讓她朋友不能接受的是,明明是自己的底片,卻要花高價買走,一直到最后公司也沒松口。
另外,一些婚紗攝影樓會在四處散發的傳單上玩文字游戲。“這時有的不良商家就會在收據上注明‘概不退換或轉單’,一旦消費者在拍攝婚紗照時發現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想退訂金,就會被商家以紙質約定為由拒絕,讓消費者有苦難言。”劉女士說,還有一些婚紗影樓會承諾送新娘妝,免費提供結婚當天婚紗,有時連攝影都“包了”,但到時就會找各種理由推脫,比如送的新娘妝只是早晨的一個簡單妝,全天要另外收費,免費婚紗要收取干洗費、改尺寸大小的費用,而婚禮攝影會設法拒絕或要收取交通費和照片處理費等。
“概不退還或轉單”約定是霸王條款 面對多種消費陷阱,半島都市報《城陽新聞》律師服務團成員、山東青凱律師事務所楊濤律師表示,消費者取回婚紗照底片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首先他們對所有的婚紗照片擁有自己的肖像權,其次用U盤拷回的要求并未加大攝影店額外的支出和費用。”楊濤律師表示,對超出原約定的部分,如果攝影店確實存在費用的話,楊先生仍應對該部分的必要費用與攝影店協商,提前告知。
楊濤律師還表示,“概不退還或轉單”的約定屬于“霸王條款”,在攝影店不能完成事前所做的承諾情形下,則構成違約,消費者有權選擇退還定金或轉單完成剩余約定事項。上面提到關于協議含糊不清的問題,屬于合同法規定的“制式合同”情形,“因條款為攝影店提供,在雙方對某條款的理解發生分歧或爭議時,應當做出對提供‘制式合同’一方的不利解釋。”
文/記者 張濤 圖/蒙娜麗莎提供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王泯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