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3月19日訊(記者 張同順) 3月19日,市人社局發布《關于規范長期醫療護理保險經辦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申請長護保險待遇的具體細則。根據該通知,參保人申請院護、家護、巡護待遇的,護理機構應該安排醫保醫師和醫保護士對申請人進行現場審核評估。
本市長期醫療護理保險制度是為解決城鄉失能人員的醫療護理難題而設立,從今年起,該制度覆蓋范圍擴大到農村地區,實現對全市810萬城鄉參保人的全覆蓋。今年長護新政策確定的四種服務形式是:醫療專護(以下稱專護),是指二級及以上住院定點醫療機構醫療專護病房為參保人提供長期24小時連續醫療護理服務。護理院醫療護理(以下稱院護),是指醫養結合的護理服務機構為入住本機構的參保人提供長期24小時連續醫療護理服務。居家醫療護理(以下稱家護),是指護理服務機構派醫護人員到參保人員家中提供醫療護理服務。社區巡護(以下稱巡護),是指護理服務機構(含村衛生室)派醫護人員到參保人員家中提供巡診服務。
長期醫療護理保險經辦程序
■申請
評定低于60分可申請
參保人因疾病、傷殘等原因長年臥床已達或預期達六個月以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病情基本穩定,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評定量表》評定低于60分(不含60分),且符合規定條件的,可申請護理保險待遇。參保人申辦護理保險待遇,應由本人或家屬攜帶相關病歷材料、社保卡和身份證,向護理機構提出申請,并填寫《青島市長期醫療護理申請表》。
■評估
三種待遇要現場審核
申請專護待遇的,由護理機構按照規定對申請人進行評定,符合條件的,直接建床并辦理聯網登記。申請院護、家護、巡護待遇的,護理機構應在接到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安排醫保醫師和醫保護士共同對申請人進行現場審核評估,按照《評定量表》上簽字確認。對符合條件的,護理機構應在評估后3個工作日內通過“一體化”系統進行網上申報。
■核準
復核不夠條件,保險不支付
社保經辦機構對已建床的專戶病人實行事中或事后復核,復核時達不到專戶辦理條件的,本結算周期相關費用由護理機構承擔,護理保險資金不予支付。社保經辦機構自收到院護、家護、巡護網上申請后,經審核于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審核通過的,有效期至當年12月31日,期滿后一體化系統自動順延。
■結算
3個月做一次中途結算
病人經醫療護理后病情穩定或好轉,自理情況改善,達不到護理保險辦理條件或不再需要醫療護理的,護理機構應及時辦理撤床和結算,申報護理保險待遇終止。
護理機構應按規定及時上傳參保人在床治療期間費用明細。原則上每3個月為長期在床的參保人辦理中途結算;需中斷或結束醫療護理服務的,可隨時辦理撤床手續。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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