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了8年的
洗衣機自燃燒毀了衛生間,導致水管漏水將樓下鄰居家給“淹了”,造成了巨大財產損失。消費者王先生找到生產廠家討要說法,雖然洗衣機已經過了三包保修期,但是尚未超過安全使用期,生產廠家對因洗衣機產品質量缺陷造成的財產損害有賠償義務。最終經過消保委工作人員調解,雙方達成和解,所有損失由生產廠家埋單。
去年上半年的時候,家住
膠州市的王先生向膠州消保委投訴,他家的洗衣機突然發生自燃,不僅洗衣機被燒成空殼,還燒毀了衛生間的吊頂、吊柜,吊柜內的大量化妝品也被燒掉了,“浴霸、排風扇、電熱水器都燒了,瓷磚全都破裂了。”王先生反映,這場火災還燒毀了家里的自來水管道,導致自家的地板全都被泡了。水還漏到樓下鄰居家里,把鄰居家的地板、床、床墊、沙發等物品泡壞了,造成了巨大的財產損失。王先生十分氣憤,但是因為沒找到發票,就不能找經銷商談賠償,只能向消保委投訴要求生產廠家賠償損失。
接到投訴后,消保委工作人員聯系了當事雙方,前往事故現場進行查驗,明確了王先生的財產損失確系由洗衣機自燃造成這一損害事實,并登記了損失的財產明細清單。“經過我們的調查,他的洗衣機使用了8年左右,已經過了產品的保修期,不適用三包規定。”消保委工作人員稱,這臺洗衣機雖已過了三包保修期,但保修期不等于產品質量保質期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作為生產者應當嚴格依法生產合格的產品,不得向消費者提供沒有質量安全保證的商品。消費者因使用不合格產品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的,有權要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該洗衣機雖然過了三包保修期,但尚未超過安全使用期,生產經營者對因洗衣機產品質量缺陷造成的財產損害仍有賠償義務。
消保委工作人員根據現場受損情況,經過多次耐心調解,最終使雙方達成一致,生產廠家同意賠償王先生一臺洗衣機和現金3萬余元。
律師說法 3月10日上午,記者就此案例采訪了山東川佳律師事務所張寶清律師。張律師介紹說,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本案消費者可就其遭受的損害與銷售者或生產者協商解決,或向消費者協會投訴要求賠償,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記者 馬云帥 通訊員 張磊 鄭敏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王泯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