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3月10日訊(記者 李保光) 去年7月15日,季先生在當地某
商廈花780.87元買了8袋“海鮮大禮包”干墨魚。約一小時后,其朋友馮先生也在該商廈花204.54元買了2袋同款產品。后來他們發現,這些干
墨魚包裝存在諸多問題,并將涉事商廈訴至法院。經黃島法院審理,判決商廈退還二人貨款,并按照十倍進行賠償。一審宣判后,涉事商廈不服,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今年3月10日,市中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
按照季先生的說法,當天回到家后,他們發現所購買的干墨魚外包裝存在問題。“包裝袋背面的生產日期并不是打印上去的,而是后來貼上去的。”季先生說,經過仔細查詢,他們發現:產品外包裝存在標注的QS查詢不到,標注的衛生許可證查詢不到,標注的產品執行標準不符,包裝上僅有包裝單位、沒有標準生產廠家等諸多問題。
季先生他們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投訴。同年8月26日,當地的食藥監局給予答復稱,被投訴的“海鮮大禮包”(干墨魚)不屬于預包裝食品,屬散裝稱重食品,對于涉事商廈提供的有爭議的散裝食品包裝袋,已責令其停止使用。
隨后,季、馮二人將涉事商廈告上法庭,要求該商廈對其所購貨物予以十倍賠償。一審過程中,涉事商廈表示,季、馮二人所提交的“海鮮大禮包”(干墨魚)并非由該商廈提供,但并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這些包裝袋系偽造或變造。相反,季、馮二人所提供的在該商場購物時的視頻顯示,這些包裝袋跟當地食藥監局在該商場調查時發現的“海鮮大禮包”的包裝袋一致。
后黃島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該商廈分別退還季、馮二人貨款780.87元、204.54元,并向二人分別支付賠償款7808.7元、2045.4元。一審判決后,涉事商廈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5年3月10日,市中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
在當天的庭審過程中,雙方就涉案產品是否是散裝、是否應當支持十倍賠償、是否構成“知假買假”等焦點問題展開了激烈的爭論。涉事商廈認為,馮、季二人所購買的產品并未食用,未造成人身、財產損害,其主張的十倍賠償無依據。另外,馮、季二人大量購買的目的是為了索賠,屬于“知假買假”,并據此懇請二審法院改判。但馮、季二人均稱其所購買產品確系為生活所用。最終,因馮、季二人均不同意調解,審判長宣布擇期宣判。
庭審結束后,市中院民五庭副庭長彭虎成表示,此案是否屬于職業打假,目前尚不確定。但是,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司法解釋的出臺,首次將“知假買假”行為囊括于法律所保護的范圍之內。
去年3月15日起實施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明文規定,欺詐消費者的懲罰性賠償從“退一賠一”提至“退一賠三”,“退一賠三”后的賠償金額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賠付。而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