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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島網3月10日消息 孩子悄悄購買了較昂貴產品,家長發現后還能不能
退貨?答案是“能”。9日,市北區市場監管局成功調解了這樣一起案件。在2月28日下午,市北區市場監管局洛陽路所接到市民王先生投訴,稱自家12歲的小孫子當天上午在家長未知情的情況下,在某商場
oppo手機專柜購買了1部價值1790元的手機。回到家被發現后,家長領著孩子要求商場退貨,商場銷售人員以手機已經拆封使用為由,拒絕退貨。
洛陽所工作人員戰軍分析,按照《民法通則》,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接到投訴后,戰軍立即聯系商場的銷售人員了解情況,指出購買手機的12歲孩子尚屬于民事能力受限人群,需由完全民事能力人代為履行,也就是說,未成年人缺少辨別能力,應在家長的陪護下進行購物,尤其是大宗電子產品應當在監護人的陪同下進行購買。
商場銷售人員以“小孩成熟早,看不出是未成年,商場也無權要求顧客出示身份證”拒絕調解,同時稱“手機屬于電子類產品,一經拆封,無質量問題不能退貨”。調解一時陷入僵局。但戰軍并不灰心,隨后又從網上查找到法院相關判例,以案說法,說服商家應知曉未成年人必須受到保護,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地勸說銷售人員。經過多次反復的調解,最終銷售人員同意全額退款退貨。
3月9日,王先生終于拿到了全額退貨款,表示非常感謝,還特地打電話到所里,對負責調解糾紛的戰軍同志提出表揚。戰軍解釋,店家把東西賣給未成年孩子,買賣關系是不成立的,如果家長追認交易無效,那么店家就應無條件退貨。因此也建議商家在售賣較昂貴物品時注意購買方是否為未成年人。
半島都市報/半島網記者 朱薪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