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女士在一家
美甲店預存1000元辦理了
會員卡,結果只用了兩次,隔一段時間再去就發現店鋪已關門,門口有告示稱:店鋪已停業,卡內有余額的消費者可到店主朋友的店內繼續使用會員卡。安女士看到告示后迅速聯系店主要求退款,安女士表明店主違約在先,不能繼續為消費者提供服務,消費者有權不接受店主擅自將消費者轉到他處的做法,但店主卻不想給安女士退卡……
青島市工商局12315投訴舉報指揮中心提示:根據將于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的《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與消費者明確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內容。未按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對退款無約定的 ,按照有利于消費者的計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額。”根據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 ,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予以處罰。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經營者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 ,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另外,經營者有此情形的 ,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城市信報/信網記者 郭冰 通訊員 李曉峰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編輯: 王泯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