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女士近日在超市購買酸奶,宣傳單上寫明“買一贈一”,肖女士購買酸奶后向商家索取贈品,收到的卻是幾個冰箱貼 ,商家解釋“買一贈一”就是贈送一樣小禮品,不一定就是送同樣的商品,肖女士感覺商家的宣傳誤導了自己。
青島市工商局12315
投訴舉報指揮中心提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規定: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或者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允諾有表示的,應當清楚、明白。廣告中表明推銷商品、提供服務附帶贈送禮品的,應當標明贈送的品種和數量。第四十條規定: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可以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發布者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購物一千可抽獎,中獎者竟是商場員工 溫女士家樓下的超市對外宣傳商場店慶活動一周,“凡購物滿一千元者,可得一次抽獎機會,最高獎可得價值6000元的大禮包”,但五天已過,仍未有人得到獎品。商場在最后一天終于公布最高獎已被抽出,中獎者卻是商場的員工……
青島市工商局12315投訴舉報指揮中心提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一)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二)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根據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進行有獎銷售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這雙鞋清倉價跟原價咋一模一樣 丁先生2014年11月份就在一家鞋店看好一雙鞋,商家數月來一直標價588元,丁先生覺得太貴一直沒舍得買。2015年2月,商家在春節前打出廣告,“店內所有商品均以五折清倉價出售”,丁先生趕到店內一看,那雙鞋掛著標牌:“清倉價588元!”“這分明是虛假降價嘛!”丁先生白開心一場,最終還是沒舍得買。
青島市工商局12315投訴舉報指揮中心提示:根據將于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的《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第五款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準確,不得“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經營者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城市信報/信網記者 郭冰 通訊員 李曉峰
購物抽獎,中獎者竟是商場員工酸奶“買一贈一”,贈品竟是冰箱貼 “購物滿1000元可抽大獎”、“買一贈一”… … 每逢節慶,各種各樣的促銷活動滿大街都是,廣告宣傳語總是令人忍不住心動!但是,不少市民沖著“贈品”或者“優惠活動”購買了很多并不是很急需的東西 ,最終卻發現,所謂的“占便宜”最終可能被商家誤導了 。青島市工商局12315投訴舉報指揮中心提醒消費者 ,購物前可就商家廣告宣傳內容仔細辨別,切勿沖動消費。
城市信報/信網 記者 郭冰 通訊員 李曉峰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編輯: 王泯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