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即墨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通報2014年度該院審理的涉及婦女權益保護案件的情況,并通過對六起涉及婦女權益典型案件的分析,給廣大女性維權支招。
案例一
老漢想離婚賠生活費 原告張某(男方)與被告徐某(女方)于1961年登記結婚。雙方婚后由于性格不和,經(jīng)常因為家務瑣事爭吵,后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被告要求原告每月給付1200元的扶養(yǎng)費。法院經(jīng)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被告徐某身體有病,需要長期住院治療,且養(yǎng)老金收入微薄。而原告張某系退休公職人員,每月有4000余元的退休工資。即墨法院判決由原告每月給付被告扶養(yǎng)費800元。
點評:被告多年來在子女撫養(yǎng)、協(xié)助原告工作方面付出了較多心血,且身體狀況較差、收入較少,原告在有經(jīng)濟能力的前提下應給予一定的扶養(yǎng)費。
案例二
父母出首付算贈與 原告江某(男方)與被告李某(女方)經(jīng)人介紹于2004年8月17日登記結婚。后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即墨法院起訴離婚。雙方婚前購買房屋一處,登記在被告李某名下,購房款由原告江某父親出資6萬元繳納了首付,抵押貸款6萬元。庭審中,原告主張首付6萬元系原告父親贈與原告?zhèn)€人的購房援助款,與被告無關。對于原告的該項主張,即墨法院予以支持。
點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案例三
妻子有病小伙鬧離婚 原告吳某(男方)與被告張某(女方)經(jīng)人介紹于2013年1月相識,同年10月登記結婚。但是,在舉辦婚禮前,張某因精神疾病入住煙臺肺科醫(yī)院,婚禮沒有如期舉行。吳某認為,張某在登記前隱瞞了其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實,并起訴離婚。被告認為其病情復發(fā)是原告造成的,雙方是夫妻關系,被告患病原告應承擔全部醫(yī)療費。即墨法院認為,原被告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即確立了夫妻關系。原告應給付被告醫(yī)療費的一半。
點評:根據(jù)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當事人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取得結婚證即確立了法律上的夫妻關系,負有互相幫助、相互扶養(yǎng)的義務。本案中被告辦理結婚登記后因病支付醫(yī)療費,原告作為配偶應依法履行配偶應盡的義務。
案例四
孩子沒人養(yǎng)不準離婚 原告蘭某(女方)與被告郭某(男方)經(jīng)人介紹于2006年10月登記結婚,2007年9月生育男孩,現(xiàn)隨被告生活。2011年9月原告離家在外居住,再未共同生活。原告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要求離婚。雙方均要求孩子由對方撫養(yǎng)。法院認為,雖然有夫妻分居超過2年的事實,但在雙方不能對子女做出妥善安排的情況下,應暫判不準離婚。
點評: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yǎng)教育的義務。根據(jù)我國《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guī)定,為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法院暫判不準離婚。
案例五
妻子失蹤,可以判離婚 原告劉某(男方)與被告張某(女方)于1999年相識并建立戀愛關系,2000年起共同生活。2004年8月被告張某離家出走,再未共同生活。2004年12月,劉某曾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第二次訴訟過程中,張某依然沒有任何音訊。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于2004年8月只身離家出走,再無音訊,應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即墨法院判決準予離婚。
點評: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訴離婚時應提交所在村委證明、對方家屬證明等符合法定條件的證據(jù),證明另一方現(xiàn)處于下落不明的狀態(tài)。
案例六
房屋抵債,自食其果 2009年8月,原告孫某(女方)起訴被告姜某(男方)離婚,雙方調(diào)解離婚。同年11月,原告起訴被告離婚后財產(chǎn)糾紛,要求平均分割財產(chǎn)。經(jīng)調(diào)查,被告私自以夫妻共同房屋抵頂所欠債務,不同意分割房屋。后經(jīng)調(diào)解,原告同意房屋歸被告所有,被告給付原告10萬元,債務由被告自行負擔。
點評:本案中,男方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chǎn),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對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記者 李保光 通訊員 賈升宗 (來源:半島網(wǎng)-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