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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島網3月5日消息 第105個“三八”國際婦女節來臨之際,近日
青島中院通報
婦女維權工作和近年來青島法院十大涉
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據介紹2014年青島中院共審結婦女維權類案件597件,調解率65,為223起案件的女性當事人緩、減、免訴訟費用11.2萬元。2015年3月1日,青島中院婦女維權合議庭被全國婦聯授予“全國巾幗文明崗”。
2014年初,青島中院民五庭與市婦聯共同設立“婦女維權調解室”和“家事心語工作室”,從而打造了“一庭二室”婦女維權工作平臺。目前婦女維權合議庭全部成員都具備國家心理咨詢師資格,她們建立以合議庭成員為主體,由心理咨詢志愿者、專家顧問團成員參與的調解團隊,把心理疏導和心理干預方法融入婚姻家庭案件審判之中。
在婚姻家庭糾紛訴訟的各個階段,征得當事人同意后,合議庭委托具有心理咨詢師資格的人民陪審員或志愿者對當事人進行心理干預和心理疏導,以“心理疏導為方法,以心理平衡為核心,以利益平衡為重點”,在最大限度降低對當事人心理傷害的前提下,使婚姻家事糾紛實現“案結事了”。
2012年,青島中院制定《關于婚姻家庭案件中實施家庭暴力“禁止令”的意見》,嘗試以“禁止令”的形式遏制家庭暴力,依法、適時、適度干預家庭暴力,威懾、教育施暴者,將事后懲罰變為事前預防,切實保障遭受家庭暴力者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2014年青島中院及基層法院共發出家庭暴力“禁止令”11起,均收到良好的社會效果。
通訊員 劉 琰 趙玉霞 呂 佼 文
宮昌樂 青島法院十大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案例一:遭遇家暴可申請“家暴禁止令”
─孫某與黃某離婚糾紛案
[案情] 孫某與黃某(女)于1989年1月登記結婚, 1994年8月生育一男孩。雙方因瑣事經常爭吵,且分居兩個房間多年。2013年6月,黃某起訴離婚,并主張孫某存在家庭暴力,以孫某可能繼續對其實施家庭暴力為由,申請法院采取措施保護其人身安全,并提交了公安機關接警單、法醫鑒定書、病歷等證據。法院經審查認為,雙方同住一處房屋,接觸機會較多,黃某在離婚訴訟期間存在遭受暴力或暴力威脅的可能性。遂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人身保護的“家暴禁止令”。
[點評] “家暴禁止令”的目的是預防家庭暴力(再次)發生。在離婚訴訟過程中,只要申請人有具體的請求和理由,提供的初步證據足以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臨家庭暴力威脅,法院即可批準申請。
案例二:“威脅”亦能構成家庭暴力
─宋某與余某離婚糾紛案
[案情]宋某(女)與余某經人介紹于1999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兩女兒。婚后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自2013年2月開始分居至今。在離婚訴訟中,宋某提出余某對自己及家人實施家庭暴力,要求法院給予自己及家人保護。經法院調查了解,宋某與余某共同生活期間,發生爭吵時,余某經常打宋某,宋某帶兩子女回娘家居住,余某多次去宋某娘家進行威脅。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余某發出“家暴禁止令”。
[點評] 加害人實施暴力的目的,是為了控制受害人,如果“威脅”使受害人相信加害人說到就會做到,同樣達到“不戰而屈人之兵”的效果,這樣的“威脅”應認定為家庭暴力。本案中,余某為阻止宋某離婚,多次短信、電話進行威脅,跟蹤宋某,余某的種種行為引起宋某心理上的恐慌,甚至產生放棄離婚的念頭。余某的“威脅”行為屬于家庭暴力中“精神暴力”類型,法院及時采取民事制裁措施防止暴力再次發生。
案例三:“冷暴力”屬于精神暴力的一種
─許某與解某離婚糾紛案
[案情]許某與解某(女)于2001年11月登記結婚,雙方未生育子女。雙方自2010年7月起分居。許某于2011年7月起訴離婚,后撤訴。本案系許某第二次起訴離婚。解某稱,2010年7月雙方爭吵后離家,后多次想回家居住,許某均予以拒絕。法院經審查認為,解某有精神方面的障礙,經醫院確診為嚴重精神分裂癥。許某長期對解某不予理睬,包括解某患病不給予治療,其行為已經構成了家庭暴力。但是,考慮到解某沒有生活來源,許某未能對其作出妥善安置,故判令不準離婚。
[點評]精神暴力是指加害人以侮辱、謾罵或者不予理睬、不給治病、不肯離婚等手段對受害人進行精神折磨,以達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冷暴力”屬于精神暴力的一種,其對受害人的傷害最難痊愈。本案中,許某與解某并無直接的肢體接觸,許某不讓解某回家,甚至更換了家里的鑰匙,蓄意制造分居的狀態,以達到離婚的目的。庭審時,解某并不認為這屬于家庭暴力,并且不同意離婚,正是廣大婦女維權意識的淡漠使施暴人有恃無恐。
案例四:家庭暴力如何舉證
─王某與翟某離婚糾紛案
[案情]翟某(女)與王某于2008年8月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翟某曾于2011年7月起訴與王某離婚,經法院調解和好。2012年翟某因王某存在家庭暴力再次起訴要求與王某離婚。庭審中翟某提供了報警記錄、病歷、醫藥費單據及傷情鑒定報告,證明其長期受到王某打罵,導致精神憂郁,患有嚴重精神分裂癥。雖然王某予以否認,但沒有證據予以反駁,法院綜合認定王某對翟某存在家庭暴力,準許翟某與王某離婚。
[點評]家庭暴力具有隱蔽性。原告提供證據證明受侵害事實及傷害后果并指認系被告所為的,舉證責任即轉移到被告。被告雖否認侵害由其所為但無反證的,可以推定被告為加害人,認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案例五:家庭暴力與夫妻一般吵鬧的區別
─王某訴陳某離婚糾紛案
[案情]王某(女)與陳某于1990年1月登記結婚,先后于1990年11月、2002年5月生育兩女孩。王某與陳某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在一次爭執過程中雙方均受傷。2012年,王某提起離婚訴訟,并主張陳某存在家庭暴力,要求陳某支付其精神損害賠償金10 000元。法院經審理準許王某與陳某離婚,但駁回王某要求陳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
[點評] 夫妻一般吵鬧中也可能存在輕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較為嚴重身體傷害的情形,但其與家庭暴力有著本質區別。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權力和控制。加害人存在通過暴力傷害達到目的的主觀故意,大多數家庭暴力行為呈現周期性,并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體或心理傷害后果,導致受害一方因為恐懼而屈從于加害方的意愿,而夫妻一般吵鬧不具有上述特征。本案中,王某與陳某在日常生活中經常爭吵以致動手,但爭執的誘因或是因孩子的教育問題、或是因家庭開支等家務瑣事,不存在意圖以暴力手段控制另一方的目的,雙方不是控制與被控制的關系,故不屬于家庭暴力。
案例六:未成年子女的證言可作為認定家庭暴力證據
─金某與陳某離婚糾紛案
[案情]金某與陳某(女)于1999年經人介紹相識,于2001年1月登記結婚,2006年2月生育一子。金某庭審時承認曾毆打過陳某,雙方八歲的兒子也證實其看到金某曾毆打陳某。后關于金某是否存在家庭暴力雙方各執一詞。該案經調解無效,判決金某與陳某離婚,婚生子歸陳某撫養。
[點評]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內部,子女通常是父母家庭暴力唯一的證人,其證言可以視為認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證據。法院結合病歷、傷情照片等材料,認定了家庭暴力,判決準予雙方離婚。
案例七:受害人可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戰某與柳某離婚糾紛案
[案情] 戰某與柳某(女)于2004年通過婚介所認識,于2005年5月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戰某曾兩次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均被判決不準離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戰某曾多次致傷柳某,2009年曾被追究刑事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戰某與柳某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準許雙方離婚,戰某給付柳某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
[點評]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受害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無論加害人是否已受到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法院均應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相關規定予以支持。
案例八:加害人不宜直接撫養子女
─金某與陳某離婚糾紛案
[案情]金某與陳某(女)于1999年經人介紹相識,于2001年登記結婚,2005年生育一子金某某。金某與陳某婚前、婚后感情均一般。金某起訴要求與陳某離婚,金某某由其撫養。因金某存在家庭暴力,法院準許金某與陳某離婚,判令金某某由陳某撫養。
[點評]家庭暴力具有習得性特點,如果當事人雙方對由誰直接撫養子女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原則上應由受害人直接撫養。但受害人自身如果沒有基本生活來源保障,或者患有不適合直接撫養子女的疾病除外。不能直接認定存在家庭暴力的,但根據間接證據,結合雙方在法庭上的表現、評估報告或專家意見,法官通過自由心證,斷定存在家庭暴力可能性非常大的,可以判決由受害人直接撫養子女。
案例九:財產分割時照顧受害人
─田某與卞某離婚糾紛案
[案情]田某(女)與卞某經人介紹相識, 2006年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田某主張卞某存在家庭暴力,要求與卞某離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法院經審查認定卞某存在家庭暴力,考慮到卞某這一重大過錯,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田某予以了充分照顧。
[點評]法院在審理婚姻家庭案件時,如果發現存在家庭暴力,應當意識到當事人雙方之間存在權力失衡或者協商能力懸殊的現象。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會充分考慮家庭暴力因素,照顧受害方,以利于受害方離婚后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恢復工作和學習能力,找回自信,更好地承擔家庭和社會責任。
案例十:“家暴禁止令”自動履行率高
─李某與孫某離婚糾紛案
[案情]李某與孫某(女)均滿60歲,子女已成年,共同生活期間李某通過暴力、威脅等方式逼迫孫某離婚。李某起訴后,通過法院調解,雙方均同意從正屋正中至南院墻根為界分開。但孫某擔心兩人是鄰居,李某有繼續實施暴力的可能。經孫某申請,法院發出“家暴禁止令”:禁止李某騷擾、妨礙孫某的正常生活,保護孫某離婚后免遭家庭暴力。經事后跟蹤回訪,李某未再次實施暴力。
[點評]據調查,相當數量的加害人并不知道“打老婆”是被法律禁止的。本案中,法院向李某送達“家暴禁止令”時,向他說明該裁定禁止他毆打、恐嚇孫某,并對其進行了法制教育,李某認為法院是干涉他的家務事,不僅表現得很憤怒還拒絕簽收。但是,最終其懾于法律的權威,還是自覺地履行了“家暴禁止令”。反家暴工作任重道遠,只有不斷提高維權意識,形成多方合力,才會更好的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發生。
[編輯: 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