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年前,凌先生在江蘇連云港灌南縣某銀行辦理了一筆業務,當時銀行宣稱“1000元存滿24年最高可獲111841.87元”,24年后取款時,卻被告知本息合計僅有5304.85元。凌先生覺得銀行沒有信守當年的承諾,遂將銀行告上法庭。
1989年9月14日,凌先生經過灌南某銀行看到一張海報。海報宣稱,該行推出
存款業務,存期為6年到24年不等。業務章程列出存入1000元,24年到期時本息合計111841.87元。凌先生決定存一筆養老錢,在該行存了1000元,存期為24年。
2013年,凌先生到了花甲之年。然而,當他到銀行辦理提取業務時被告知:
政策有變,該項業務早已取消,銀行只同意按照同期同類存款利率計算,支付凌先生的存款到期本息合計5304.85元,與當初承諾相差很大,凌先生無法接受,遂將銀行告上法庭。
1988年下半年,在物價上漲引發明顯通貨膨脹的形勢下,央行從1988年9月10日起批準推行人民幣長期保值儲蓄存款業務。1989年6月10日,央行發文要求各銀行立即停止辦理此項儲蓄存款業務,已辦理此項存款業務的銀行應在征得儲戶同意后將其轉為正常活期或定期存款。
法院認為,銀行當年發放的1000元存滿24年可得11萬元巨款的《儲蓄章程》已附加了諸多限制條件,銀行已明確告知相對人,111841.87元本息的計算前提是存款時的年利率和保值貼補率一直不變,如遇變化則相應調整,故凌先生關于銀行應按當初承諾給付存款本息的上訴主張缺乏依據。經計算,銀行應支付凌先生存款本息合計20164.93元。
據《現代快報》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