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劉昌海 臨近春節,回家團圓。然而,對做快遞工作的38歲的耿大杰而言,這個春節無疑讓他分外難受,原因是他丟了一單貨,里面有25件蘋果產品,價值13萬余元。離丟貨的日子已過去5天,但這些貨物依然沒有下落。警方稱,“這屬于遺失東西,警方不能立案偵查,只能幫忙協助”。(2月14日《大河報》) 由于個人的疏忽遺失財物 ,和盜竊、搶劫等刑事案件有著本質區別,根據規定警方確實應該不予立案。在生活中,類似的情形經常會發生,也屢屢見諸媒體報道,引起社會各界的爭議。
其實按照我國法律,財物丟失之后其所有權仍然歸失主所有,拾到者如果拒不歸還則涉嫌侵占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 ,將他人的遺忘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耿先生丟失了價值13萬元的蘋果產品,可以說數額較大,事情已經過去了5天,拾到者仍然沒有將貨物交給警方,顯然已經有侵占之嫌。雖然侵占罪屬于自訴案件,但作為公民個體來講,尋找“拾物者”的手段顯然有限,這就需要警方的協助。而由于侵占罪已經是刑事案件,警方也就有足夠介入的理由。
相比于公民個人而言,警方調查的方式更豐富,比如可以根據事發現場的視頻,發布當事人照片等信息,通過網絡協查、入戶走訪、現金懸賞等方式征集線索。更重要的是,警方的介入可以對懷有侵占之意的拾物者造成較大的壓力,有利于其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主動上交撿到的物品。
“遺失不立案”不是警方不可逾越的紅線,如果警方只是抓住這一原則不放,只會縱容更多的人撿到別人的財物不還。若群眾遺失的財物數額較大,而且撿物人一直沒有歸還,警方接到報案后完全可以以侵占罪立案偵查,這有利于類似事情的順利解決,保護群眾的財產安全,也更符合“有困難,找警察”的承諾。
半島網辣蛤蜊評論(
http://925eat.com/lagala/)原創作品,轉載請注明來源。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