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2月14日訊(記者 李保光) 青島市交通稽查支隊在查獲一輛非法營運的黑車后,對其作出3000元罰款。當事人鞠某在繳納罰款后,向市南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日前記者獲悉,市南法院審理后認為,市交通稽查支隊作出的處罰決定適用法律錯誤,判決
撤銷對鞠某的行政處罰,并要求市交通稽查支隊返還鞠某繳納的3000元罰款。
經查,2013年7月5日13時許,鞠某駕駛一輛五菱牌面包車,載乘客從李村公園送至青島火車站。到達目的地后,乘客付給其20元錢。這一遞錢的過程,恰巧被青島市交通稽查支隊執法人員看到。后經詢問,鞠某承認其所駕駛的車輛無道路運輸證、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隨即,執法人員對鞠某的車輛進行扣押。2013年7月9日,青島市交通稽查支隊對鞠某作出《違法行為通知書》,告知鞠某涉嫌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使用無車輛營運證的車輛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行為,并依據《山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條第二項的規定,擬對其作出罰款3000元。
2013年7月22日,青島市交通稽查支隊將該《違法行為通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一并送達給鞠某,并對其罰款3000元。當天,鞠某到指定銀行繳納了罰款,并將涉案車輛取回。隨后,因為對處罰決定不服,鞠某向市南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經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山東省道路運輸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出租汽車客運或者汽車租賃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而此案中,鞠某所駕車輛沒有道路運輸證、沒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其載客行為屬于“未經許可出租汽車客運”,而非青島市交通稽查支隊作出處罰決定中認定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使用無車輛營運證的車輛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法院認為,青島市交通稽查支隊作出的處罰決定適用法律錯誤。
此外,法院認為,青島市交通稽查支隊2013年7月9日作出的違法行為通知書中告知鞠某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可提出陳述申辯,而事實上,該通知書與處罰決定書是在當年7月22日才送達。法院認為,市交通稽查支隊的這一行為,剝奪了鞠某法定的陳述申辯權利,屬于程序違法。
最終,市南法院一審判決,撤銷青島市交通稽查支隊于2013年7月22日對鞠某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要求其返還鞠某所繳納的3000元罰款。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