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張貴峰
近日一則“24歲大學生在長沙被‘官二代公務員’活活打死”的網帖廣為流傳。據警方官微,1月30日,24歲的謝某與郭某(男,32歲,長沙市一單位在編工人)因發生糾紛,郭某將謝某打傷后逃走,謝某于2月4日死亡。警方人士表示,郭某并非網帖所說的公務員,而是長沙市安監局工勤人員,職業為司機。對于網上議論郭某家人為當地官員一事,他沒有置評。(2月9日《中國青年報》) 這樣一則“大學生被‘官二代公務員’活活打死”的網帖之所以能引發輿論廣泛關注,“官二代”無疑是其中的一個核心關鍵詞。圍繞這樣一個關鍵詞,盡管當地警方也給予了回應、澄清,但從目前披露的情況來看,警方的相關回應澄清,顯然并不算太成功。
首先,輿論質疑的主要是郭某的“官二代”身份,而“在編工人”回應卻顯得答非所問。是否屬于“官二代”,并不取決于“二代”本人的職業身份,而取決于其上面的“一代”是否是“官”。遺憾的是,對于這一關鍵問題,當地警方人士卻“沒有置評”。而進一步從“長沙市安監局工勤人員”等回應內容,以及媒體披露的其他相關信息來看,盡管目前還很難確鑿認定郭某就是“官二代”,但其背景不一般的“官二代”嫌疑,仍是不難直觀感受到的。
其實,站在警察執法尤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視角來看,對于這起街頭行兇打人事件,追究行兇者是否是“官二代”,原本并不是一件很有必要和有意義的事情。無論行兇者是否是“官二代”,都沒有任何可以超越、凌駕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待遇,都必須平等地遵守和服從法律。“官二代”之所以仍能成為上述打人事件中的關鍵詞,并引發輿論強烈關注,除了某種非理性的“仇官”心理,更深層的社會背景恐怕還在于,在時下的現實生活當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原則尚未得到貫徹和落實,各種不平等的特權現象事實上依然客觀存在。如在上述街頭行兇打人事件中,郭某的行為明顯是嚴重暴力犯罪,但當地警方最初的執法措施卻僅是“通過做郭某家屬工作,促使郭某自首”,直到被害人不治死亡后,才提請批捕郭某。如此姍姍來遲的批捕,是普通“在編工人”能享受的待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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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