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眾網濟南1月23日訊(記者 馬俊驥) 今天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通報了2014年全省法院依法懲治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有關情況,并公布了5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典型案例。
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等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泔水油加工生產“地溝油” (一)簡要案情 自2001年3月開始,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兄弟三人共同出資,先后注冊成立平陰縣孔村鎮郭柳溝村油廠、平陰縣孔村鎮城南興財油廠、濟南發達油脂工業有限公司,從事生物柴油、動物油的收購、加工、銷售等業務。自2006年起,三人先后從山東、北京、江蘇、新疆等地大量收購“泔水油”、白土等原料,通過加溫除雜、除臭、過濾、脫酸、脫脂等工序生產“地溝油”。在明知他人將向其所購的“地溝油”冒充食用油進行銷售的情況下,仍將“地溝油”銷售給濟南大中糧油有限公司、山西省侯馬添倉糧油有限公司、河北省保定市三豐路亞輝糧油經銷部、湖北省監利縣永興英華食用油門市部等17家食用油經營單位,銷售金額共計5241萬余元。其中,朱某甲負責公司全面工作,朱某乙分管業務員,并負責原材料的采購和產品的推銷,朱某丙負責產品的銷售和公司財務。杜某甲、蔣某、杜某乙、朱某丁、劉某甲、朱某戊、劉某乙等人在明知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的公司用“泔水油”加工生產“地溝油”,并將“地溝油”冒充食用油銷售的情況下,仍參與生產、銷售活動。其中,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杜某甲、杜某乙、蔣某、朱某丁參與全部“地溝油”的生產、銷售活動,朱某戊參與生產、銷售金額為4656萬余元,劉某甲參與生產、銷售金額為4443萬余元,劉某乙參與生產、銷售金額為881萬余元。
(二)裁判結果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等被告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杜某甲、杜某乙等7名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分別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蔣某、朱某丁有自首情節,依法予以減輕處罰。據此,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朱某甲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朱某乙、朱某丙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七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五年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判處相應數額的罰金。一審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依法核準朱某甲死緩判決。
王某甲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用非食用原料煉制“動物精煉油”
(一)簡要案情 2002年6月份,王某甲出資注冊成立了青州市益豐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州益豐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自2009年至2010年,青州益豐公司使用雞鴨等肉制品加工剩余的非食用原料煉制“動物精煉油”,并出售給經營糧油生意的王某乙等人共計240噸,銷售金額162萬余元。2011年3月份,王某甲又與山東和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出資成立了青州和實油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州和實公司”),由李某任經理,王某甲任副經理。該公司經營期間,李某、王某甲以同樣的作案手段,加工煉制“動物精煉油”,并出售給王某乙等人共計117噸,銷售金額107萬余元。2011年至2012年,青州和實公司、王某甲還分別與云南豐瑞公司訂立“動物精煉油”購銷合同,分別將上述“動物精煉油”219噸、100噸,銷售給云南豐瑞公司用于加工成食用油出售,銷售金額達219萬、84萬余元。王某乙等人明知青州益豐公司、青州和實公司生產的“動物精煉油”不能食用,仍多次購買190噸摻入食用油中對外銷售,供人食用。期間,王某丙、楊某參與摻入、轉賬結算、稱重工作;馬某、康某等人參與運輸工作。王某明知“動物毛油”不能供人食用,仍將400余斤、價值2000余元的“動物毛油”出售給孫某用于炸豆腐干對外銷售。
(二)裁判結果 青州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王某甲、李某、王某乙等九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應予懲處。王某丙、楊某、鄭某、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減輕處罰。王某乙系自首,依法可減輕處罰。王某甲、王某、孫某當庭認罪態度較好,可酌予從輕處罰。據此,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王某甲、李某、王某乙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十年、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20萬元、20萬元;判處王某丙等被告人七個月至九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相應數額的罰金。一審宣判后,王某甲、李某、王某乙提出上訴,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汪某甲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在啤酒生產中非法添加甲醛
(一)簡要案情 2006年,汪某甲、汪某乙、李某等人共同出資成立泰安泰山情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山情公司),由汪某甲擔任法定代表人、經理并負責全面工作,汪某乙負責生產業務,李某負責銷售業務。2011年11月4日,國務院有關部門將甲醛列入《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并公告禁止在食品中使用后,泰山情公司仍在生產的啤酒中添加甲醛并對外銷售。自2011年11月4日至2012年5月31日,累計生產、銷售摻入甲醛的啤酒347735包、19164箱,銷售金額164萬余元。2013年初,雷某承包泰山情公司生產權、銷售權,并聘請汪某乙、梁某負責糖化車間生產業務。雷某、汪某乙、梁某于2013年4月份開始生產、銷售添加甲醛的啤酒,至2013年6月22日,累計生產、銷售摻入甲醛的啤酒46033包、扎啤5噸,銷售金額17萬余元。
(二)裁判結果 肥城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單位泰安泰山情啤酒有限公司在生產的啤酒中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銷售,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汪某甲、李某、汪某乙、雷某、梁某作為公司負責經營的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雷某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梁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從輕處罰。梁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據此,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泰安泰山情啤酒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400萬元;分別判處汪某甲、李某、汪某乙、雷某、梁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一年六個月、十一年、三年六個月、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50萬元、330萬元、275萬元、35萬元、20萬元。一審宣判后,五被告人提出上訴,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某、關某、孫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使用“增筋劑”生產加工腐竹
(一)簡要案情 2012年2月至2013年9月,王某、孫某夫婦雇傭關某等十幾名工人添加“增筋劑”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生產腐竹,并進行銷售,銷售金額為337萬余元。在非法生產、銷售腐竹過程中,王某負責購買生產原料及“增筋劑”等,并銷售生產出的腐竹;關某負責按照王某的安排在生產過程中添加“增筋劑”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孫某平時參與生產,并在王某不在時組織作坊的生產管理。經鑒定,在王某作坊內提取的腐竹樣本中含有“次硫酸氫鈉甲醛”成份(俗稱“吊白塊”,“增筋劑”主要成份)。
(二)裁判結果 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王某、孫某、關某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王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關某生產有毒、有害食品,情節特別嚴重。共同犯罪中,王某系主犯,關某、孫某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應減輕處罰。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均可從輕處罰。據此,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王某、關某、孫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五年、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0萬元、30萬元、10萬元。一審宣判后,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楊某、范某、文某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利用工業火堿、工業雙氧水加工干牛耳朵、干牛腿皮 (一)簡要案情 2007年至2009年,楊某與范某合伙,在家中利用工業火堿、工業雙氧水加工生產干牛耳朵、干牛腿皮,后將生產出的干牛耳朵、干牛腿皮作為食品銷售給王某、范某甲、豐某、豐某甲、王某甲等人牟利,銷售金額達45萬余元。2009年至2010年,楊某又與文某合伙,采取同樣的手段加工生產干牛耳朵、干牛腿皮,銷售給王某等人,銷售金額達29萬余元。王某、范某甲、豐某、豐某甲、王某甲等人又將購買的上述食品銷售給他人謀利,其中王某、范某甲銷售金額分別為18萬、17萬余元。
(二)裁判結果 莒南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范某、文某的行為均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王某、豐某甲等人的行為均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楊某、范某、文某、王某、豐某甲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范某甲、豐某、王某甲有自首情節,可從輕處罰。據此,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楊某、范某、文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七年、五年,并處罰金150萬元、92萬元、60萬元;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王某等人四年到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相應數額的罰金。一審宣判后,王某、豐某甲提出上訴,臨沂中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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