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公司生產的不合格化肥賣給經銷商,馮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將快過期的啤酒重新打碼,八人被判刑并處罰金……2010年至 2013年,僅
即墨法院就審理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件24起,涉及65人。9月3日,即墨法院通過媒體公布了該院審理的
典型案例。
賣不合格化肥被判三緩三 2010年9月份,被告人馮某代表濰坊市某公司與劉某簽訂訂購合同,約定由該公司為劉某生產600噸復合肥料(硫酸鉀型),產品質量按國家標準執行。后馮某先后三次將其公司生產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145噸復合肥料送至劉某處,貨值共計人民幣340750元。
同年10月8日,劉某委托青島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對其購買的復合肥料進行鑒定,經鑒定,馮某提供的復合肥料為不合格產品。后即墨市公安局委托即墨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對劉某購買的該批復合肥料三次進行抽樣鑒定,實測結果亦顯示為不合格產品。法院經審理后,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馮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七萬元。
售賣過期啤酒被判刑 2011年12月份起,被告人邱某某、宮某某在即墨市經濟開發區宅子頭村村委東一倉庫內,伙同被告人吳某某、鄒某某、王某某、程某某、邵某某、藍某某等人將購進的即將過期的罐裝青島啤酒利用丙酮將罐底原生產日期涂抹掉,再用打碼機打印上新的生產日期后 ,由被告人吳某某、鄒某某、程某某等人分別向即墨、城陽、嶗山等地的超市進行銷售,經查共銷售涂改生產日期的青島啤酒冰醇易拉罐1049箱,價值人民幣66900余元。2012年7月3日9時許,即墨市公安局民警在其倉庫內將被告人吳某某、鄒某某、王某某、程某某、邵某某、藍某某等人當場抓獲,現場查扣已涂改生產日期尚未銷售的青島啤酒590余箱,價值人民幣5萬余元。被告人邱某某于2012年7月23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經審理后法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判處邱某某、宮某某等八人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到單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不等的刑罰。
販賣假膠囊夫妻獲刑 自2012年春天以來,薛某伙同其妻焦某從張某(另案處理)處購進“風濕通膠囊”假藥后對外銷售牟利 ,銷售金額14000余元。2013年6月14日,即墨市公安局民警會同即墨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在即墨市大信鎮金家村薛如水經營的同方藥店內當場查扣“風濕通膠囊”108盒。
法院最終以銷售假藥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薛某和趙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和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的刑罰。 記者 李保光 通訊員 賈升宗 解文超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