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1月1日起,《青島市社會
醫療保險辦法》開始實施。近日,為加強和規范本市社會醫療保險
定點零售藥店(以下簡稱醫保定點藥店)的服務與管理,維護參保人和醫保定點藥店的合法權益,本市出臺《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辦法》。辦法規定,申請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藥店應配備至少兩名
藥師。
定點藥店營業要藥師在崗 根據管理辦法,申請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藥店應持有《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取得《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藥店的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應符合以下要求: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應當具備執業藥師資格;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不具備執業藥師資格的,其連鎖門店的負責人應具備執業藥師資格;單體零售藥店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應當具備執業藥師資格。
申請定點資格的藥店應配備至少兩名藥師,并符合以下要求:縣(含)以上城區單體零售藥店應至少配備1名執業藥師,另配備至少1名執業(中)藥師或具有主管(中)藥師專業技術資格的藥學技術人員;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門店和縣以下農村藥店應至少配備1名執業藥師,另配備至少1名具有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藥學技術人員;藥店配備的藥學技術人員應為全日制用工人員。
申請藥店還需要藥店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及所配備的藥師等藥學技術人員在醫保管理信用記錄中一年內無不良記錄;營業時間有至少1名執業(中)藥師或具有藥師(中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在崗審核和調配處方,營業人員應持證上崗等相關條件。
申請社會醫療保險特供藥店應為從事醫藥產品 、醫用材料批發企業(集團)的下屬單位,與所屬批發企業(集團)同一法人,所屬批發企業或集團應具有與醫保特供項目銷售服務相適應的經營管理服務能力。特供藥店,是指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確定,與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醫療保險特供藥店服務協議》,為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醫保特供業務的醫保定點藥店。
違規被取消2年內不得申請 因違規被取消定點資格,自取消資格之日起未滿二年的;發生嚴重違規行為,被社會保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物價等部門處以罰款以上處罰(處理)不滿2年的,不能申請醫保定點藥店資格。
申請醫保定點藥店資格提交材料的時間為每季度第一個月的前十個工作日。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城陽區、青西新區門診醫療機構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在行政審批服務大廳的窗口提交材料;即墨市、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的醫療機構到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材料,具體地址以各市設置為準。
凡是申請特供藥店資格的申請人不分區市統一于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申請。具體地點:市政府二期1617室。
醫保定點藥店和特供藥店資格的有效期為三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醫保定點藥店 、特供藥店資格有效期情況,安排有效期延續審驗。未按規定參加有效期延續審驗的,違反服務協議內容規定情節嚴重的醫保定點藥店,按規定予以取消資格。記者 張同順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