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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海岸出臺公租房新規 連續租住滿五年可購買

2014-11-26 11:13   來源: 黃島政務網 手機看新聞 半島網 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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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市黃島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和供應體系,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11號令)、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意見》(青政發〔2012〕43號)、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的意見》(青政辦發〔2014〕1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區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分配運營、補貼發放、使用退出、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低收入戶籍家庭、各類人才、新就業職工和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  區國土資源房管部門是公共租賃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門。區住房保障機構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具體管理工作。

  區監察、發展和改革(物價)、科技、公安、民政、財政、人社、城建、審計、城管、行政審批、招商、規劃、工商、金融、稅務、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和各大功能區管委會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管理與監督工作。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公共租賃住房需求摸底調查、申請受理、資格初審以及相關社會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年度計劃由區國土資源房管部門會同區發展和改革、財政、城建、規劃等部門和各大功能區管委會,結合市政府下達建設任務要求和本區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產業發展布局以及公共租賃住房需求情況等編制,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模和區域布局,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按照“政府引導、企業參與、政策扶持、市場運作”的原則,通過新建、改建、購買和租賃相結合的方式,多渠道籌集。

  (一)新建。采取政府投資和社會投資相結合的方式,增加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供應。

  1.政府投資建設。由區政府所屬國有投資公司負責建設,主要用于解決低收入戶籍家庭、各類人才的住房困難。

  區財政可通過注入資本金或直接投入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建設資金等方式,支持國有投資公司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區財政部門負責將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予以保障,資金來源為一般財政預算、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之后的全部余額、土地出讓凈收益不低于15%的資金、商品住房減少配建比例計提的專項資金等。

  由區財政投資建設的村莊改造項目,安置社區居民后的剩余房源可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優先用于解決低收入戶籍家庭住房困難。

  2.社會投資建設。對于用工規模較大或各類人才較多的重點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區政府可提供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經區政府批準,企事業單位可利用自有存量國有建設用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優先用于解決本單位符合條件職工的住房困難。鼓勵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投資、建設和經營公共租賃住房。

  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存量國有建設用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由區國土資源房管分局會同區人社、規劃等部門和項目所在地大功能區管委會組織論證并擬定建設規模后,由項目建設單位持建設申請、土地權屬證明、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的建設和分配方案、初步規劃方案等資料,經區國土資源房管部門報區政府批準后,企事業單位再按有關規定和程序申請辦理項目規劃、核準或備案、建設等審批手續。

  3.開發項目配建。項目建設單位可結合實際需求,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賃住房,建成后由建設單位持有產權。實際配建比例與市政府要求應配建比例的差額,由區財政從土地出讓金總額中按相應差額比例計提資金,專戶存儲,作為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設項目專項資金。

  (二)收購商品住房。結合房地產市場情況,可通過政府公開招標采購的方式購買部分小戶型商品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房源。

  (三)改建。利用閑置房屋改建為公共租賃住房。改造的住房應符合規劃、用地以及基本居住要求,符合規定的安全衛生標準和節能環保要求。

  (四)租賃存量住房。通過政府公開招標采購的方式,在自主村莊改造項目的閑置房源中集中租賃部分住房,或者長期租賃部分存量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房源。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主要為成套中小戶型住宅或集體宿舍。成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要綜合考慮住宅使用功能與空間組合、居住人口等要素確定套型比例和結構,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以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宿舍建筑設計規范》以及省、市有關建筑標準、規范和規定。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應充分考慮居民就業、就醫、就學以及社會管理等需要,按照相關法規、規范、規定要求,同步規劃建設市政公用、生活服務、公共服務、交通服務等配套設施。實施綠色建筑標準,按照省地、節能、環保的要求,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應嚴格執行《青島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裝修及配套標準》,按照環保、耐用、經濟的原則根據不同的承租群體進行相應的裝修,并根據承租群體需求適當配備家具、家電采取租賃方式提供使用。

  第十條  加強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全過程質量安全監管,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審圖、檢測等單位及相關人員按照各自職責對所承擔工程項目質量在設計使用年限內負終身責任。公共租賃住房嚴格執行質量分戶驗收制度,未經分戶驗收或分戶驗收不合格的公共租賃住房,不得組織竣工驗收或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竣工后,所有房源應當一并辦理初始登記,不得分割登記或部分處置。區房地產權屬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在房地產登記簿和權屬證書注明“公共租賃住房”。在規定的出租期限內,單位資產處置等情況確需整體轉讓公共租賃住房的,不得改變原用途,應按規定和約定繼續出租。

  第三章  申請審核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結合房源實施分類供應:

  (一)面向低收入戶籍家庭供應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以下條件:具有市區常住戶口,其中至少一人達到5年以上;人均月收入不超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超過13平方米;家庭財產不超過家庭年收入標準上限的6倍。

  符合以上條件、尚未取得實物保障的家庭,如申請租賃補貼,須同時符合:人均月收入不超過上年度市區低保和低保邊緣標準;家庭財產不超過家庭年收入標準上限的4倍。

  (二)面向各類人才供應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以下條件:所在單位在區內注冊,所在單位屬企業性質的須在區內納稅;申請人在本區實際工作;具有青島市區常住戶口或者在公安機關辦理市區范圍內居住登記;與所在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并在青島市內繳納社會養老保險;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區范圍內無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具有中級工以上技術資格。

  經認定的以下人員也可申請:來區投資創業一次性投資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年繳稅額在10萬元以上或企業聘用本區員工10人以上。

  (三)面向新就業職工供應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以下條件:所在單位在區內注冊,所在單位屬企業性質的須在區內納稅;申請人在本區實際工作;具有市區常住戶口;首次參加工作不滿5年;已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區范圍內無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四)面向外來務工人員供應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以下條件:所在單位在區內注冊,所在單位屬企業性質的須在區內納稅;申請人在本區實際工作;在公安機關連續辦理市區范圍內暫住登記1年以上;已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的勞動(聘用)合同;在青島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1年以上或在青島市累計繳納社會保險3年以上;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區范圍內無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第十三條  各類群體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按以下程序審核:

  (一)低收入戶籍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通過社區向戶籍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出申請,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將經評議、公示初審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材料報區住房保障機構,區住房保障機構會同區民政、公安、人社、住房公積金、稅務等部門對申請人住房、戶籍、收入、財產等情況進行審核,經審核、公示符合條件的由區住房保障機構予以登記。

  (二)各類人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用人單位經初審、公示后,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材料報至區人社部門,區人社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申請人基本情況進行審核,經審核、公示符合條件的由區人社部門予以登記。引進的頂尖人才、領軍人才等高層次人才須經組織部門審核認定。

  (三)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用人單位經初審、公示后,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材料報至區住房保障機構,區住房保障機構會同相關部門對申請人基本情況進行審核,經審核、公示符合條件的由區住房保障機構予以登記。

  第十四條  申請人應根據有關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向審核部門申請復核,審核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區住房保障機構、人社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對已取得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資格的申請人進行復審,經復審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其配租資格。

  第四章  配租使用

  第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按照困難優先、保障重點的原則進行配租。項目達到配租條件后,由區住房保障機構制定配租方案并進行公布。

  第十七條  對準予登記的申請人,采取綜合評分、隨機搖號等方式,確定配租對象與保障排序,配租對象按照規定程序登記、選房。

  第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產權人應與配租對象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租金及相關費用繳納、應退回公共租賃住房情形及違規處理等事宜。面向各類人才、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供應的公共租賃住房,產權人應與承租人、用人單位簽訂三方租賃合同。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租賃總年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建設并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面向低收入戶籍家庭配租的,實行0.75元/月•建筑平方米或者市場租金的30%、50%、70%四級差別化租金,并建立特殊困難家庭租金減免機制;面向各類人才配租的,租金按照不超過同區域住宅市場租金的70%確定;面向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群體配租的,租金按照不超過同區域住宅市場租金的80%確定。具體項目租金由區發展和改革(物價)部門會同區國土資源房管、財政部門確定,實行動態調整。

  第二十條  社會投資建設并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面向低收入戶籍家庭和各類人才配租的,租金按照不超過同區域住宅市場租金的70%確定;面向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群體配租的,租金按照不超過同區域住宅市場租金的80%確定,并報區住房保障和區發展和改革(物價)部門備案。面向非本單位人員配租的,實際優惠租金與市場租金的差額部分由區財政予以全額補貼。

  第二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土地用途為住宅的,經區政府批準后可以先租后售,出租期限不低于5年,出租期限自公共租賃住房辦理房地產登記且實際配租之日起計算,連續租住滿5年的承租人應嚴格按照有關政策規定的條件、程序申請購買。出售價格由區國土資源房管部門會同區物價、財政部門在綜合考慮建設、財務成本等因素的基礎上確定。出售的公共租賃住房自購房人辦理房地產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由政府優先回購,回購價格考慮原銷售價格加同期銀行存款活期利息等因素確定;政府放棄回購的,按屆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關規定執行。

  利用自有存量非住宅國有建設用地建設的和以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只能出租,不得出售或變相出售。

  第二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產權人應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確保公共租賃住房的正常使用,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第二十三條  區住房保障機構負責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監督管理工作。項目產權人應設立運營管理站,在區住房保障機構的指導下開展合同簽訂、準入退出、租金收取、家具家電配租等運營服務具體工作。

  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產權人應通過公開招標擇優選定具備相應資質、經營業績好、社會信譽高的管理公司,實行統一物業管理;對其他方式建籌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其物業服務納入所在項目實行統一管理。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計劃單列,做到應保盡保。區國土資源房管部門根據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劃,按照“專地專供、專地專用、限時使用、不得挪用”的原則,優先安排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

  新增公共租賃住房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商業等經營性用房按照相關法規、規范、規定要求配建,其中用于出租出售部分不超過20%,營業收入用于彌補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成本。商業建設用地隨項目供應,按規定辦理出讓手續,繳納土地出讓金。配建商業等經營性用房用地實現土地出讓收益,可根據項目資金平衡情況,給予適當補助。

  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存量國有建設用地(控制性詳細規劃屬公益類公共設施用地除外)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原用地性質可以保持不變,且不需補繳土地出讓金,投資建設主體確定為原用地單位。

  第二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按規定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房屋所有權登記費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紅線外的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用,由區財政承擔。

  第二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中涉及的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營業稅、所得稅、契稅、房產稅等相關稅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優惠。

  第二十七條  積極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在貸款期限和利率方面給予適當優惠,進一步提高對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金融服務水平。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探索運用保險資金、信托資金和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拓展公共租賃住房融資渠道。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政策規定,納入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范圍。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相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區住房保障機構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以欺騙等不正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區住房保障機構取消其登記并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區國土資源房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產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國土資源房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的。

  第三十一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區國土資源房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區國土資源房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購買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本款規定情形的,公共租賃住房產權人應當為其安排30日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產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三條  承租人累計拖欠租金6個月以上的,應當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并補繳所欠租金,并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產權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黃島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為2年。原《膠南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南政發〔2012〕38號)、《膠南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南政辦發〔2012〕29號)同時廢止。

   [編輯: 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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