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11月4日訊(記者 王魯娜 李墨) 2013年12月26日,市民王先生花15.71萬元在羅莊區通達南路與沂河路交會處南的
萬城綠洲廣場購買了一套38平米左右的精裝修小公寓,卻在房產局的網上遲遲查不到相關的備案信息。
“我一次付清了所有房款。”王先生說,當時并沒有考慮該樓盤是否有預售許可證的問題,交錢后與開發商簽訂了收款合同,并約定2014年年底交房。
之后,王先生想與開發商簽訂正規的購房合同,可遭到了開發商多次拒絕。心生懷疑的王先生在房產局網站上查詢該樓盤相關信息,卻發現這個樓盤根本沒備案。王先生想退掉房子,卻被開發商以“預售證很快就辦下來”推脫。
今年10月11日,王先生找到銷售部的馬可經理,經過協商,終于同意王先生退房。王先生寫了一份《退房申請書》,并口頭承諾半個月后可以收到房款。
10月31日,王先生再次來到萬城綠洲廣場咨詢退房事宜,卻被財務告知“未收到同意退款簽條”,而此時再聯系馬經理,對方卻不再接聽電話。
11月4日,記者聯系馬經理,馬經理稱已離開公司。而萬城綠洲廣場工作人員稱,該項目的公寓確實沒有預售證,最快11月底就可以辦出。由于五證不全,項目的交房時間也將拖延。該工作人員稱,小公寓的毛坯房差不多能在年底交房,而精裝修房則無法按期交房,最快也要等到明年五一。
據山東品眾元律師事務所的王自豪律師介紹,開發商應該取得預售房許可后再對房產進行銷售,如果業主發現開發商沒有取得預售許可,則有權要求開發商解除合同予以退房,如因此給住房人造成損失,有權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如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編輯: 李敏娜]